42 歲警司陳建愉被指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子,再於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青衣警署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四(2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陳否認控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 7 位證人,會依賴被告一份 85 分鐘的錄影會面供詞,惟需時處理會面謄本,料 6 月可開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至 4 月 24 日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2 歲警司陳建愉被指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子,再於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青衣警署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四(2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陳否認控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 7 位證人,會依賴被告一份 85 分鐘的錄影會面供詞,惟需時處理會面謄本,料 6 月可開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至 4 月 24 日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42 歲警司陳建愉被指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子,再於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青衣警署襲擊同一女子,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周二(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指,被告將不認罪。控方則指,審訊需以電視直播方式處理證供,需時準備。裁判官遂押後至周四(20 日)再訊,屆時陳將正式答辯。陳准以 5,000 元保釋,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由於證供需採用視像,案件會轉至粉嶺裁判法院處理。官另應控方申請,批出事主匿名令,禁止披露或報道可辨認其身分的事項。警方回覆指,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時任部門主管兼總經理,否認 2023 年在中環的行人天橋、隧道等三度非禮,以及在辦公室兩度襲擊韓裔女下屬,周二(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接受第二日審訊。
庭上披露,事主在最後一次非禮事件兩個月後,被人事部勸退離職,其後就涉案非禮等事件報警。事主解釋因此前仍在職,難以想像在被告仍是其上司的情況下報警,所以未有即時報警。
辯方屢質疑,事主是在平機會建議才報警,又播放事主與平機會職員會面片段,指事主對職員的建議有回應。事主否認,重申被勸退離職前已想報警,亦是自己決定報警。案件周三續。
建行亞洲部門主管否認非禮、襲擊女下屬受審 事主:曾說Don’t touch me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時任部門主管兼總經理,被控 2023 年在中環的行人天橋、隧道等三度非禮,以及在辦公室兩度襲擊韓裔女下屬,周一(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女下屬供稱在 3 次非禮事件中,她遭被告「督」或握住臀部,自己完全沒同意,亦感到非常驚訝和超現實。至第三次事件,她曾口頭要求被告「don’t touch me」,又稱後悔當時沒再大聲一點。
至於兩次襲擊,女下屬稱其中一次被告指示她坐在其身旁,摸腰掃手後用手夾住她的臉,又指被告的眼神似是覺得她可愛,「即係見到可愛小朋友而做呢個夾臉嘅動作」。案件周二續。
報稱公務員的 38 歲男子,被指 2023 至 2024 年間,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兩人及襲擊一人,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3 罪。他上周五(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法庭排期 4 月 3 日開審,料審期 3 天。
控方指會有閉路電視片段,並會傳召 8 名證人,並申請 3 事主在屏風後作供,辯方不反對。辯方則指除被告外,料有兩名辯方證人。候審期間,被告續准以 1.5 萬元保釋。
警方周四(9 日)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023 年 4 月 9 日九龍城潑水節,被稱為「勇狗」的曾維誠等 3 名男子,涉襲擊 3 名輔警及 3 名《無綫新聞》記者,他們否認 6 項襲警和普通襲擊罪,受審後罪成,周五(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28 天。
辯方求情指,本案有別於其他大規模暴力衝突事件,並非阻礙警方或拒捕時發生,亦從未試過有人於慶祝場合被控襲警,強調本案發生於 2023 年,社會不再動盪,氣氛亦已緩和。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稱,不爭議本案發生於潑水節的慶祝節日,惟被告不理警員、記者示意不同意,近距離向他們射水。而警員在眾目睽睽下遭射水,沒有即時執法及離開崗位;被告則沒有停下,繼續射水。官強調警員必須受保護及尊重,若他們無法執行職務,最終只會令公眾利益受損。
2023 年 4 月 9 日九龍城潑水節,被稱為「勇狗」的曾維誠等 3 名男子,涉襲擊 3 名輔警及 3 名《無綫新聞》記者,他們否認 6 項襲警和普通襲擊罪,周三(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3 名被告還押至 11 月 1 日判刑。 裁判官陳志輝指,被告必然知悉警員及記者的身分,尤其 3 名輔警身穿軍裝,當日在場維持秩序。即使兩名男警戴上花圈、臉塗上粉末,他們僅站在商舖門外,手上沒有持水槍或器皿玩樂,明顯不是參加者。 官強調,沒忽視本案在潑水節發生,而潑水有祝福的意思,但被告近距離、明顯有意圖向各事主的眼、耳、面部等位置射水,行為必然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的標準,「粗野嬉戲」、「玩吓」等形容並不適用,裁定被告蓄意向事主施加武力。 官指作供被告多次迴避問題 裁判官陳志輝裁定 10 名控方證人盤問下沒有動搖,均為誠實可靠證人。第三被告袁子健有出庭供稱,案發時看不到任何橫額,着市民不要向警員、記者射水,亦沒有人警告;又指警員當時戴上花圈、臉塗上粉末,認為他們有份參與活動,射水是送上祝福。 官拒納袁供詞,例如他稱不知道 TVB 記者的身分,但又稱知道攝影師手持大型攝影機;且記者曾邀請袁及其他人向他射水,以增加攝影效果,因此袁不可能不知道其身分。 至於 TVB 記者當時身穿寫上「PRESS(記者)」雨褸,袁稱以為是寫上 「PASS」, 「即係我以為件雨褸合格」。官提到,袁庭上改稱是 IVE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畢業,不是大專畢業,直言「很難想像 IVE 畢業不知道 press 的理解」。 官又稱,袁曾就水槍的狀態提出不同版本,一時稱射出水霧,一時稱射出水柱,但錄影會面下卻指水槍不能射水。官認為袁沒有說出事實真相,多次迴避問題,拒納其證供。 官:輔警穿軍裝明顯非參與者 就 3 項襲警罪,官指 3 名輔警均身穿軍裝,要當值維持秩序,明顯不是參與者。即使兩名男輔警戴上花圈、臉塗粉末,他們僅站在商舖門外,手上沒有持水槍或器皿玩樂,明顯沒參與潑水活動。 就辯方批評,警員當時沒阻止被告射水、沒向上司匯報,記事冊亦沒有紀錄,官反駁,沒向上司匯報或記錄, 不代表被告沒犯案,兩者沒有關係,亦不會削弱控方案情。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言語上沒阻止,但畫面顯示警員曾舉手示意。 至於辯方指警員當時不認為屬襲擊,官認同控方所指,警員未必了解自身權利,沒細想被告的行為會構成罪行,提到當事人為輔警,「可能對相關法例不了解」。 官:行為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標準 至於襲擊 TVB 記者、攝影師的控罪,官指他們明顯是工作中的記者、非參加者,被告近距離向他們的頭、頸等位置射水。而記者離開該處後,被告仍跟着他們,甚至向其衣領射水。攝影師亦稱被曾維誠用手肘撞其左膊。 … Read more
一名 36 歲男子涉於今年 4 月,闖進高等法院職員通道,企圖襲擊法官,終被保安制服。該男子被控「侵入公職人員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及襲擊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周二(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不同意報告所指其患有精神病,認為毋須判處醫院令,期望可判處短期監禁。
暫委裁判官葉成林同日判刑,指報告顯示被告患有妄想症,因病干犯本案,認為被告須接受醫療協助,亦看不到原因不跟從報告建議,遂判處 3 個月醫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