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他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及拒向他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蘇浚鋒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10 月 17 日聆訊,將由 3 名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他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及拒向他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蘇浚鋒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10 月 17 日聆訊,將由 3 名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其後提上訴被駁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4 日)就其上月,拒向蘇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之決定頒判詞。
判詞提到,上訴方認為法庭錯誤假設,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會不利選舉,但海外案例指禁止市民杯葛選舉,屬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又認為說服他人是言論自由的核心,若視宣揚合法政治觀點為犯罪,不會為社會帶來效益。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被告行為可能對選民自由投票施加不當壓力,又指選舉制度有漏洞,若不及時糾正,或礙「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嚴重損害香港繁榮安定。
法庭最終裁定,本案控罪毫無疑問是顯然合理的,因控罪制定時,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制定立法。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
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被高院法官駁回,蘇周二(27 日)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再被駁回。據了解,蘇一方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倡在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的帖文,被廉署起訴。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他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月被高院駁回。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蘇浚鋒已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有聆訊日期。律政司回應《法庭線》指,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
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蘇一方早前陳詞時指,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如要設限必須有合理目的,惟沒有證據證明,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干擾選舉。
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一(3 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限制設有合法目的,以確保選舉公平公開,並同意所施加的限制是必要的。官又指,煽動投反對票,不但令選舉過程變得無作用,也會影響議會民意代表順利過渡,指原審裁判官裁定相關條文並無侵犯上訴人的言論自由,及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沒有出錯,駁回上訴。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案件周五(1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雙方採納書面陳詞,暫委法官姚勳智聽畢庭上補充,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官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指,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如要設限必須有合理目的,惟沒有證據證明,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干擾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