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二(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繼續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陳詞。
辯方提到,立法者制定檢控期限,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並指如本案涉及煽動刊物,控方為了公眾利益,應盡快提控,以阻止有關刊物繼續傳播。而控罪訂明有 6 個月的檢控期限,要求控方於期限內提控,並不涉及不公,重申控方不能無了解等待,最後以「串謀」罪控告一系列行為。
控方則陳詞指,本案的犯罪行為歷時超過兩年,涉及超過 160 篇煽動刊物,屬「持續的犯法行為(continuing offence)」,又指涉案犯罪行為相類同,可把整案視為同一犯罪計劃(criminal enterprise)。至於辯方認為每項串謀犯罪行為,應分開提控,控方認為說法荒謬,批評做法會令案件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ed),無法反映整體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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