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8 天審訊。被告之一、藝人王宗堯續作供,控方指有傳媒拍到他身處會議廳內,指王應將充電器交予該名記者。王指,當時認為對方欲訪問他,故拒絕並將充電器交給另一位記者。 控方另引新聞片段指,有示威者對王作出雙手合十的致謝動作、王曾與示威者交流及拍其膊頭,顯示他支持示威者。王供稱或認識該示威者,不同意自己的行為促進及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亦不同意到會議廳是「刷一刷光環」。 辯方原打算傳召精神科醫生,以證另一被告、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的男生案發時或受幻聽影響。控方反對,指報告內容基於醫生與男生的對話,惟男生不作供,故缺乏證據基礎支持報告內容。暫委法官李志豪著雙方呈交書面陳詞,案件周三(19 日)續審,一度在內地被扣押 2 個月的 25 歲被告將會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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