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男地盤工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疑不忿正鬧離婚、分居的妻子,在中秋節晚與男友人慶節,在妻子居所外等約 1 小時後,趁她歸家推入屋後 4 度強姦,期間曾以 USB 線綁其手、把護膚品及爽膚水樽塞入其陰道等。妻子趁被告熟睡後向鄰居求助報警,被告警誡下稱「我係有屌佢,但係無強姦佢」。
被告否認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由 6 男 3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指,本案關鍵是事主有否同意與被告性交或肛交,而控方立場是事主沒有同意,因此被告有強姦。另外,事主在作供時,稱案發前一個月,已曾遭被告強姦。(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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