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周五(4 日)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房委會一方指,現時政策排除同性配偶,令異性配偶可獨享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達到「家庭目的」,因異性配偶可「自然生育」,應對人口老化的挑戰。
同志一方反駁,政策與「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而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可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房委會不應把同性配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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