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共被控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等罪。
案件周四(20 日)於區院再訊。辯方透露陸擬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3 日處理。陸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3 月,律師陸建廷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共被控 5 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等罪。
案件周四(20 日)於區院再訊。辯方透露陸擬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3 日處理。陸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4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57 天審訊。
控方繼續播放第六被告張琸淇的錄影會面片段,警署警長問張有否被警方毆打、為何主動向警方披露案件細節?張表示「因為我想同警方合作,轉做污點證人」,並確認沒被警方毆打。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出,張在警署會見律師兩個多小時,最終拒絕聘用律師。
警署警長在接續的錄影會面中,詢問張為何毋須律師陪同會面?張重申希望做污點證人,與警方合作「而唔係同律師合作,可能同警方打對台」。警署警長兩度追問張是否需要聘請律師,張均稱不需要。
第 56 天審訊|被告錄影會面指證男友撰「九十二籤」文章 警否認指導錄口供
民主派初選案於 2021 年 3 月提堂,47 名被告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辯方代表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等證明文件。丘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7 天。丘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案件經聆訊後,法官陳仲衡周五(12 日)於高院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但裁定刑罰上訴得直,認為 7 天監禁刑罰明顯過重,撤銷監禁,改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離開法院時,被問及會否再上訴,他表示會再研究。他強調,進入法庭工作的人員應受保護,不受阻撓,即使要檢查身分,亦應由司法機構負責,「除非司法機構將權力下放畀其他人」。至於案件會否影響其執業,丘坦言「唔多唔少有啲影響」,但稱感受到「人間有愛」。被問到是次判決是否公正,丘則表示不評論,稱外界可自行衡量。
2020 年 11 月,巴基斯坦裔律師在尖沙咀警署陪同被捕人士錄口供後,投訴在警署內遭警員指罵及推撞。警方其後指他提供虛假資料,控以「明知地誤導警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提出覆核聆訊,周四(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認為,警署電梯閉路電視片段缺失其中 1 秒,法庭難以確定警員曾「撳住」被告膊頭。辯方則強調,被告事發後即時要求警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若他要說謊,必然知道會有破綻。
裁判官溫紹明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被告所言或是真實,維持原來裁決,拒絕控方覆核聆訊申請,並批准辯方申請訟費。
2017 年,身兼醫務委員會業外委員的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審議個案時獲取病人資料,再游說該病人聘請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索償,並要求支付 58 萬元律師費。廉署起訴她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五(25 日)被判囚兩年半。
辯方求情指,被告早於 2021 年被起訴、2023 年 7 月才迎來裁決,當中存延誤,而她的父母健康堪憂,被告亦可能失去律師資格,更因案患上嚴重抑鬱。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她於參與公職服務時干犯本案,其良好背景不構成減刑理由,但接納本案因疫情延誤,以及辯方承認大部分案情,給予共 6 個月刑期扣減。
醫委會回覆指,尊重判決,又指委員一向恪守保密責任的原則。
一名巴基斯坦裔、中國籍律師 2020 年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指在尖沙咀警署打算陪同被捕人士錄口供期間,遭受警員不當對待,包括在警署電梯內被從後推及「撳住」其膊頭。警方調查後,控告他一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 裁判官溫紹明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被告事發時情緒激動,或因個人偏見而誤會和誇大警員的動作,但不能確定被告得悉自己的陳述不準確,認為他並非有意圖誤導警員,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不信納 3 名案發時在升降機內警員的證供,3 人均否認站近被告,但從片段可見他們以肩並肩(shoulder to shoulder)逼近被告,溫官認為他們的說法奇怪,指不能確定他們有否說出全部真相。
40 歲國際律師行女合夥人,被指於 2021 年 10 月,在石澳道近土地灣撞斃一名橫過馬路的 51 歲女子,原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早前獲改控「不小心駕駛」。周五( 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控方案情指,死者踏出馬路時,距離被告私家車只有 0.84 秒,指意外很可能無法避免,被告亦沒有足夠時間剎車。辯方求情亦強調,本次事件純屬無法避免的意外,被告事發後也感到焦慮。 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考慮路面情況及被告背景良好,判處罰款 3000 元,及須完成 3 個月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