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至今 5 年,逾 800 人被控暴動。據《法庭線》統計,至少 17 人在原審提出,案發時為急救員或攜有急救用品,不應被視為參與暴動。當中 5 人認罪、9 人經審訊後罪成,3 人獲判無罪。
在部分罪成裁決,法官指被告在場向示威者提供醫療服務,是意圖為暴動者救急扶傷,提供安心與激勵,從而構成「參與」。5 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均被駁回,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救人不等如中立,「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
另一邊廂,有原審法官接納被告可能是「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或「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是否構成「參與」,牽涉事實裁斷,即使出現上訴庭案例,「都唔應該有一條好僵硬嘅線」,原審法官可視乎案情判斷。
他補充指,一名急救員「知悉」向某人提供醫療協助後,對方會繼續參與暴動,不足以構成「意圖」,又指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多番強調,僅僅在場出現不等於參與,但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在場提供鼓勵,「中間嗰條線係好容易跨過㗎啫,又冇解釋點先會跳過嗰條線⋯咩叫做參與嘅意圖,依家落返去下級法院,就係(處於)一個相當模糊嘅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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