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今年 5 月分別被判囚 6 年半及 5 年。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陳凱港已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排期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今年 5 月分別被判囚 6 年半及 5 年。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陳凱港已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尚未排期處理。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周五(17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6 年半,前督察汪浩毅則就一項欺詐罪判囚 5 年。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兩名被告伙同詐騙銀行共 2,600 萬元,而貸款是以被告持有的物業作抵押,被告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他有實際得益,或銀行有實際損失,亦不涉違反誠信。
辯方求情指,陳凱港希望幫助年輕人故成為警察,熱心舉辦少年警訊活動,並在 2019 年社運在網上「為警察待遇發聲」,令家人被起底。官接納陳品格良好而減刑,汪則不獲減刑。散庭後,有旁聽者在庭外叫囂,批評「官字兩個口!」、「豈有此理、太過份!」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陳凱港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另前督察汪浩毅面對的第一項欺詐罪成,第二項欺詐無罪。
辯方早前曾指,陳出版著作及接受媒體訪問,不可能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官裁決時反駁,指陳的警員身分不是人所共知的程度,認為他並非一般公眾熟悉的知名人士;且他申請時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警司的月入,故裁定罪成。
至於次被告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故另一項欺詐無罪。兩人還押至 5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進行結案陳詞。
辯方力陳,陳凱港是知名警員,不可能隱瞞身分申請按揭,又指是處理涉案貸款申請的代理人,偽冒陳的簽名,以獲得服務費。控方則指,職員不會承受風險犯案,形容「老虎頭上捉虱乸,好容易穿煲」。案件押至 4 月 19 日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二(24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十日審訊。次被告、前督察提出中段陳詞,暫委法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陳詞後,押後周三(25 日)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次被告一方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對本案詐騙計劃知情。控方則指,會依賴環境證據及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控他協助犯法。其中提到次被告以「出眾資本」公司名義,向陳凱港戶口入帳,並標示為「薪金」,而陳「巧合地」以此銀行文件申請貸款,屬詐騙計劃重要一步。控方又形容,若二人沒事前討論計劃、沒前督察配合,「成個計劃係好易穿煲」。
被稱為「海港 sir」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陳凱港,被指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五(13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4 日審訊。
控方傳召兩律師樓文員作供,他們都有份處理陳凱港的貸款申請。辯方盤問何君柱律師樓一名女文員時指,她丈夫及兒子均為警員,其兒子繆詠揚同樣是「網紅」,又指她及兒子曾與陳凱港見面用膳,遭暫委法官王證瑜質疑與案件有何關聯。另一律師樓職員則確認,陳凱港及其胞弟於 2019 年 12 月 23 日曾到律師樓簽文件。案件下周一(16 日)續。
近年活躍微博、因本案被停職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陳凱港,涉 2019 年向本地銀行及財務公司隱瞞任職警員、提供虛假受僱文件,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騙取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陳的貸款文件沒申報自己為警司,報稱任職私人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並遞交就業證明書等佐證。該公司由汪姓前督察、現為商人的妻子所開。最終銀行及財務公司向陳及其胞弟批出貸款,部分款項用於還債。
控方指,陳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交由他人代辦貸款申請,不知對方向銀行提供甚麼文件,亦沒簽署申請表。陳又稱,「出眾資本」轉帳給他的「薪金」,實為投資回報「分紅」,惟次被告不諳電腦,故標示為「薪金」。案件周三續。
36 歲高級消防隊長於 2020 年訛稱購買自住物業,欺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向他批出近 780 萬港元按揭貸款,被廉署起訴 2 項欺詐罪。被告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二(10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10 個月。
暫委法官陳炳宙在判詞指,本案與使用虛假文件罪責上沒甚麼分別,而本案嚴重之處是,買家自住才可獲八成按揭貸款的規定,是當時政府用來壓抑樓宇物業炒風的政策和手段,目的是阻止像被告般、資金不足的投資者入市,以免樓市出現泡沫。
對於辯方稱被告前途盡毀,法官指說法誇張,稱不少更新人士也能夠改過自新,重新建立自己的事業,「前途未必保證光明,卻未至於盡毀」,又指因犯法而可能失去工作,是大部分被控人士須面對的後果,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級消防隊長也不會獲優待。
27 歲男子涉與他人藉冒充八旬婦的孫兒、使用偽造身份證等,向信貸公司成功申請逾 600 萬元按揭貸款;另警方調查發現,被告 6 個戶口涉「洗黑錢」逾 1,500 萬元。該男子周五(22 日)在區院承認 9 項欺詐、洗黑錢等罪。
案情揭露,騙案有多人參與,而被告成功獲批 600 萬元按揭貸款後,向銀行要求提取數百萬元現金,並在提現後被捕;又指被告 6 個銀行帳戶的存入款項,經常短時間內被提取。被告警誡下稱,認識為三合會成員工作的人,而自己獲指派工作。至於八旬婦事主,經警查問下才發現遺失物業業權契據。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稱,警方適時介入,信貸公司僅損失一萬元,並指被告除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終就 9 罪共判處 42 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