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年 29 歲,案發時 23 歲女子涉嫌在多宗電郵詐騙案中,經由多個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處理所得到的金錢,涉款逾 2,710 萬港元。她被控 18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經審訊後周一(19 日)被判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獨自養育兩名分別為 1 歲及 3 歲的幼子,患有中度抑鬱症及邊緣人格障礙。辯方亦提到,被告僅是「馬前卒」,從案中獲取的得益亦不豐厚,且由被捕到今已有 5 年多時間,漫長等候帶來尋重壓力。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指,被告開立 29 個戶口,存款共 174 次,舉動並非一時貪念,屬加刑因素。對於被告有兩名幼子,法官則指犯事前應考慮對家庭的後果,並非減刑理由。法官參考案例,以涉案淨存款約 1,850 萬元,計算加刑因素及整體量刑原則後,共判監 6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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