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2 歲男婦產科專科醫生,涉於今年 3 月與另一名男護士在九龍海逸君綽酒店及油麻地管有危險藥物,兩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等罪,周四(28 日)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反對男醫生保釋,辯方則提出申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聽取陳詞後,拒絕男醫生擔保;同案男護士則准以 1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到警署報到,及不得返回案發地點。案件押後至 4 月 25 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政府化驗所報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32 歲男婦產科專科醫生,涉於今年 3 月與另一名男護士在九龍海逸君綽酒店及油麻地管有危險藥物,兩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等罪,周四(28 日)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反對男醫生保釋,辯方則提出申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聽取陳詞後,拒絕男醫生擔保;同案男護士則准以 1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到警署報到,及不得返回案發地點。案件押後至 4 月 25 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政府化驗所報告。
一名男子報稱 2021 年遭警員誘使招認藏毒罪,以換取不被起訴販毒罪,原審裁判官接納其供詞,裁定藏毒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三(21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根據判詞,上訴人在原審中供稱,曾多次向警方要求致電及會見律師,但被警員無視,並稱「呢單嘢,你同你個 friend,其中一個人要認咗佢㗎喇」,又指若配合就罰錢了事,不承認就改控販毒。上訴人又指,警員稱如配合,搜屋時就不入屋「行個圈就走」。法官游德康審視後,認為上訴人說法可能屬實,警員剝奪了他致電、見律師的權利。
另上訴人招認的會面紀錄中,曾簽署「陳大文」,其後刪走改簽真名。官認為,不論上訴人多累、多餓,都不會犯下此錯,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刻意為之,以表達對紀錄內容的不滿,但之後或恐被控販毒,於是重簽真名。
警方 2022 年 5 月拘捕 6 人,涉於 Telegram 發布仇恨政府與殺警言論,及討論製造炸彈、如何購買武器等,其中 3 人被控「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另外 2 人周一(10 日)到警署報到時被捕,周二(11 日)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將已被控的 3 人控罪修訂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獲裁判官劉淑嫻批准,而首次提堂的兩人亦被控同罪。控方並申請押後至 11 月 2 日再訊,以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亦將案件合併處理。 裁判官聽取辯方的保釋申請後,認為控罪嚴重,而案件將轉介區院審訊,被告有不依期歸押的風險,最終拒絕保釋。
警方於本月 13 日在西貢拘捕 4 名涉及反修例案的青年,涉沒有按法庭指令歸押,包括中槍男生「健仔」曾志健,以及 21 歲男生王愷銘。王於 2020 年承認警總正門外牆寫上「condom」和「con」字眼,裁判官當時就一項刑事損壞罪,判王接受一年感化。王 2020 年底失聯逾 1 年半後被捕,他被指違反感化令,案件周五(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引述懲教署表示,被告因確診新冠肺炎而未能出庭,他需要被隔離至 8 月 1 日,希望把案件押至 8 月 2 日再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打算為他索取報告,而被告正被隔離無法會見感化官,故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6 日再訊,待他完成隔離,並索取感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戒毒所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
2019 年 6 月 12 日, 王姓男學生被指在金鐘參與反修例示威,事後與另外 5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惟王 2020 年底上庭前聲稱肚痛須求醫後失聯,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事隔一年半,警方周三(13日)在西貢拘捕王和荃灣示威中槍男生「健仔」曾志健等共 4 人,其中 3 人下午被帶到區域法庭應訊,王則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案件由早前頒發拘捕令的裁判官劉綺雲處理。王庭上即席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指王早前缺席聆訊,因他「當時誤信朋友唆擺」、「擔心個法律後果」。 裁判官聞言指,「聽唔到有咩合理解釋點解唔嚟法庭」,最終充公其 2,000 元擔保金,並應控方要求,押後 8 月 31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
去年 7 月,前《蘋果日報》女記者涉嫌於金鐘政府總部外裸露身體、藏有大麻及妨礙特務警員,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否認「妨礙罪」,週一(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表示,被告於政府總部外作出猥褻行為,行為大膽;惟當時看見被告脫衣的人不多,判囚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考慮到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至於妨礙罪,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止不尋常,但只令警方花費少量時間及力氣追逐,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並不構成妨礙,判處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鍾梓儀( 24 歲)報稱文員,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添華道,猥褻暴露其身體;她另被控管有 1 個膠袋載有 6.72 克草狀大麻,及一支捲煙載有 0.16 克草狀大麻;以及妨礙特務警察行使或履行《公安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所委予的職責。 被告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 裁判官表示,被告案發時跑近水馬圍封的政總範圍,遭警員喝止。惟被告繼續向前跑及大叫「阿 Sir 捉我」,導致警員費力追隨被告奔跑。惟追逐過程歷時少於 1 分鐘,被告亦主動停下來。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動不尋常,但極其量只為警員帶來不便。 警員噴胡椒噴劑與被告妨礙行為無關 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沒奔跑及反抗,警員作供時亦認同,被告沒有作出任何侵略性行為。裁判官續指,警員是因應個人判斷而噴胡椒噴劑,並非因被告作出妨礙行為而施放,因此被告進入禁區裸跑造成不便,但不構成妨礙,罪名不成立。 被告母親患妄想症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六旬母親患有妄想症,數年前失去工作能力,依靠積蓄維生。被告胞兄撰寫求情信,指被告自小成績優異,惟其後誤交損友,會繼續支持被告。被告的大學同學則撰信指,自己處於低谷時,曾得到被告安慰及支持。辯方續指,被告現任職文化記者,其僱主願意繼續聘用她。 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 何官判刑時指,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行嚴重,被告於政府總部外犯案,行為大膽;惟被告得到家人、朋友支持及愛護,加上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判處被告監禁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何官指被告管有的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被告患思覺失調 追截被告的丁姓特務警察早前供稱,當日看見被告進入被圍封的政總範圍,於是上前追截。期間被告邊跑邊脫去上衣至裸露上身,其後於近夏慤道出入口位置停下。丁供稱擔心被告作出傷害性行為,故用胡椒噴劑向被告噴了一下。被告繼續脫去下身衣物,大叫「好痛」,警方隨後到場,當時被告已全裸。被告沒有作供,辯方精神科醫生供稱,被告患有思覺失調,案發後住院約半個月。 ESCC 27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