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21 歲輕度智障女子被發現倒斃在西貢龍尾村屋,為中醫及道士的男子否認非禮及謀殺,而死者母親則否認教唆非禮,周一(14 日)在高院展開第 13 日審訊,法官杜麗冰引導陪審團。
她指可考慮死者傷勢、血跡位置等,裁定男被告是否有意圖造成死者身體嚴重傷害,如有須裁謀殺罪成,否則要考慮他是否違反照顧責任,而裁定誤殺罪成。陪審團將於周二退庭商議。
第12日審訊|辯方結案:男被告違照顧責任屬誤殺 面部傷勢非致命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9 月,21 歲輕度智障女子被發現倒斃在西貢龍尾村屋,為中醫及道士的男子否認非禮及謀殺,而死者母親則否認教唆非禮,周一(14 日)在高院展開第 13 日審訊,法官杜麗冰引導陪審團。
她指可考慮死者傷勢、血跡位置等,裁定男被告是否有意圖造成死者身體嚴重傷害,如有須裁謀殺罪成,否則要考慮他是否違反照顧責任,而裁定誤殺罪成。陪審團將於周二退庭商議。
第12日審訊|辯方結案:男被告違照顧責任屬誤殺 面部傷勢非致命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2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80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7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料陪審團周二起退庭商議。
對於被告李家田稱遭警暴下作出招認,官指陪審團若認為李曾遭警暴,則毋須考慮招認。相反若不相信李的說法,仍須考慮其招認內容是否屬實,尤其李的招認與從犯證人證供有出入。
官又指,陪審團必知 2019 年反修例事件發生何事,考慮時不能撇開當時的背景。法官強調,陪審團須依靠案中證據,從而推論各被告是否本案串謀者;並着陪審團勿純粹憶測,須審視證供有否事實根據支持。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9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6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總結本案多名專家的供詞,當中針對警方於香港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的一大一細土製炸彈,專家指內含鐵釘增加威力,若有人在繁忙街道放置炸彈,可造成 400 米範圍內嚴重人命傷亡。至於在「屠龍」貨倉中被檢取的伸縮棍,法官重申伸縮棍與本案的控罪無關,即使認為「屠龍」成員曾在示威中使用,均屬「不被控告的行為」。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2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8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5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就案中唯一作供被告李家田的證供,法官總結指,李供稱被警方上門拘捕時,遭拳打腳踢及多次用水刑,又被威嚇會對其母親不利,稱自己在警方的引導下作出招認。而拘捕警員則於庭上否認李遭受警暴。
法官另覆述被告賴振邦的案情,提到辯方曾指警員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而警員於庭上否認。法官指,但由於賴選擇不作供,故本案沒有相關證供,陪審團須判斷警員的證供是否可信。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2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7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4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指,陪審團若不信納被告李家田的證供,認為他不只在旁觀察,更有份參與「屠龍」行動,涉暴動、縱火等罪行,但此為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uncharged acts ),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官強調,有關行動僅可作背景參考,須考慮控方能否令陪審團肯定,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以及曾管有手槍和彈藥。
官另總結黃振強、彭軍壕轉任從犯證人的經過。其中黃振強稱良心發現希望交代事件,改為認罪,否認為最多 50% 減刑而作供;黃一度投訴被捕時遭警施襲,但在庭上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6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3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指,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著陪審團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
官又指,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可能真實,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另指,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亦交由陪審團決定。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5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二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簡述,控方指控關於「屠龍」的串謀,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開始,因為當時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才確認共謀者吳智鴻有槍及炸彈;辯方則爭議「屠龍」有份的串謀,最早於 12 月 3 日才開始,因為當時才落實行動的日期及時間。被告張銘裕的辯方代表則認為,涉案協議於 12 月 8 日凌晨,當黃與吳確認行動實際地點後才開始。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獲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惟沒同時處方抗病毒藥;鄧其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死因庭周一(6 日)踏入第 12 日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
死因裁判官表示,根據庭上證據,鄧桂思出現肝衰竭的原因,有 4 個可能性,包括乙肝病毒再激活、自身免疫性肝炎、藥物引致自身免疫性肝炎,以及乙型肝炎自發性發作。
官提出,陪審團可從「死於不幸」、「死於自然」、「死因存疑」3 個死亡結論中選擇(詳細可參考《法律101》文章),但表明法庭一般不希望達致存疑裁決,並指相信本案有足夠證據,可使用相對可能性準則,決定鄧出現肝衰竭的原因。
32 歲拉丁舞導師於 2014 年 6 月底,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期間死亡,負責手術的註冊醫生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誤殺罪成,判囚 6 年。醫生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周四(11 日)於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即日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擇日頒下判詞,並批准其保釋等候上訴。
申請人一方爭議原審法官不當引導陪審團,原審引述涉案包括 5 項疏忽,如沒有於死者鎮靜期間確保她有足夠氧氣、沒有遵守「鎮靜程序指引」,及抽脂後沒提供足夠監察等。但原審引導指,若陪審團認為其中「部分、全部或一項(some, all or one)」疏忽成立,便可裁定其罪成。申請方則指,控方提控基礎應為涉及全數 5 項疏忽。
高等法院原訟庭 2021 年審理 3 宗機場販毒案時,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4 名外籍被告最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在上述 3 案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上訴庭周五(28 日)頒判詞,批評兩名法官犯錯,僭越陪審員的功能,認為是否接納證供,「是陪審員的事情,不是法官的事情」,又指兩人導致嚴重司法不公,損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嚴,並損害市民對法治的信心,並形容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是史無前例。 判詞又指,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有急切需要就此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