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歲男童被老師及社工發現身上有傷痕,31 歲父親警誡下確認因見兒子「使用廁所的方式不當」,憤怒下用衣架打他。被告承認虐兒,周四(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據早前庭上指,被告因兒子如廁「唔拎起廁所板」後打他。
辯方求情指,男童有言語障礙,正接受治療,冀判感化令讓被告在感化官監督下參與活動,以增強父子間的關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指,被告初犯,考慮他有悔意,犯案出於一時憤怒,事後到警署自首,而他現正接受輔導,判處感化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 歲男童被老師及社工發現身上有傷痕,31 歲父親警誡下確認因見兒子「使用廁所的方式不當」,憤怒下用衣架打他。被告承認虐兒,周四(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據早前庭上指,被告因兒子如廁「唔拎起廁所板」後打他。
辯方求情指,男童有言語障礙,正接受治療,冀判感化令讓被告在感化官監督下參與活動,以增強父子間的關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指,被告初犯,考慮他有悔意,犯案出於一時憤怒,事後到警署自首,而他現正接受輔導,判處感化令。
55 歲男子在中環西摩道住所,用間尺、網球拍套等打 5 歲及 7 歲的兒子,被控 4 項虐兒罪。案件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同意案情,獲准以 4,0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2025 年 9 月「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時,一對父母涉帶子女到柴灣海邊觀浪,期間母子墮海送院一度危殆。涉案父母被控一項虐兒罪,案件周二( 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指要向控方索取文件,以及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案件至 5 月 12 日再訊,獲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批准,期間兩人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38 歲女子被指於 2025 年 2 月在元朗虐待 10 個月大的女兒,被控一項虐兒罪,案件周五(3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署任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27 日再訊,批准被告以 300 元現金、居住在報稱地址等條件保釋。
庭上透露,女嬰之前不止一次被發現「身上有毒品痕跡」,現由社署保護、獲被告胞姊照顧,又提到被告可以在社工協助下探望女兒,另須定期提交驗血報告。
一名 4 個月大男嬰疑遭虐待,導致腦部出血和抽筋等,留醫威爾斯親王醫院兒童深切病房,情況危殆。警方調查後拘捕該家庭的兩名外傭,其中 28 歲菲傭被落案起訴一項虐兒罪,周四(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件押後至 4 月 9 日再訊,期間該菲傭須還押候訊。至於另一名被捕的 45 歲印傭則獲准保釋候查,須於 2 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2019 年 2 月,9 個月大男嬰於住所內昏迷,送院不治。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指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受審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 14 個月。高院上月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終審法院網頁顯示,上訴人正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49 歲入境處事務助理被指 2021 年至 2025 年,在住宅單位多次襲擊 5 歲男童及女子,被控虐兒及普通襲擊共 6 罪,案件周三(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押後至下周五(12 月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2,000 元保釋。
兩個半月大男嬰於 2022 年被父母交託兩男女照顧,不足兩個月因哽奶入肺窒息死亡,其後揭發生前曾受虐,包括被風筒熱氣吹 6 分鐘致二級燙傷及起水泡、以紙巾塞口、被抱起搖晃等。兩男女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誤殺、虐兒罪,分別判監 7 年及 3 年 2 個月。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形容,片中男嬰的哭叫聲劇烈且持續,質疑兩被告稱視男嬰為「契仔」,卻暴力對待男嬰,批評男被告的行為明顯故意,女被告則視而不見。庭上提及,法庭未能索取男嬰父母創傷報告,因生父拒絕會面,生母則失聯,並透露男嬰被託養期間,父母從未探望。
41 歲菲傭涉於周二( 11 日)在跑馬地嘉蘭閣住所內,虐待一名 11 個月大嬰兒,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五( 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候索取事主醫療報告,獲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押。
2019 年 2 月,9 個月大男嬰於住所內昏迷,送院不治。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指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受審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官周五(31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指,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而是指他明知有風險仍冒險行事,且任何人憑常識都知,這樣做毫無疑問導致男嬰受「不必要的苦楚」。就原審稱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有機會令男嬰缺氧,但仍藉此減低其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判詞認為有關裁定沒可批評之處,又批評上訴人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