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周三(2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4.5 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求情稱因受內地文化影響犯案,但賄賂罪在港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法律背景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加上被告已來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文化背景作為藉口。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周三(2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4.5 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求情稱因受內地文化影響犯案,但賄賂罪在港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法律背景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加上被告已來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文化背景作為藉口。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周二(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成,官押後至 3 月 25 日判刑,並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准保釋候判。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在訊息提及向代理支付 1,000 元,又提到「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由此可見他提出以 1,000 元讓代理「私了」,又指據被告背景、經驗,不可能以為臨約只是「意向書」。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二(23 日)踏入第二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明年 2 月作結案陳詞。
美聯代理在辯方盤問下否認,因不滿被告事後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她,而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對於辯方指,被告提出以 1,000 元補償她,鍾稱「而家返工唔係要補償」,強調她要代美聯收取佣金,稱辯方的說法「混淆視聽」。
首日審訊|美聯代理:簽租約同日要求取消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涉案地產代理供稱,被告「睇樓」後與她簽署臨時租約,但在同日下午要求取消,又指希望代理可以私下,以朋友的方式為他解決問題,期間被告稱,內地習慣以交情解決問題,而他願意以 1,000 元補償代理。被告又曾向代理指,代理的公司不會為 1.6 萬元對簿公堂。
一名石屎模板分判商員工,賄賂時任恒基地產高級經理以換取內部招標文件,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判囚 9 個月。他判刑後於裁判法院申保釋候上訴被拒,周二( 9 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法官陳嘉信聽罷雙方陳詞批准申請,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 10 萬元、20 萬元人事擔保、一星期 3 次到警署報到、不得離港等。
機場三跑項目貪污案,分判商「卡樂工程」涉於 2022 年,向機管局經理及項目總承建商提供兩筆分別 10 萬元賄款,以在三跑項目中獲利。「卡樂」前高級經理周一(17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共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庭上透露,被告曾向廉署錄取兩份無損權益口供,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9 月 7 日,待同案被告案件審結後再作判刑。被告准保釋候判。案情提到,機管局高級經理於酒店會所舉行升職慶祝晚宴,被告為三跑項目的分判公司經理,其東主向被告提供 10 萬元,讓被告結清晚宴帳單,被告於晚宴當天,把 10 萬元交予機管局高級經理。被告明知行為違法,但為保工作而照辦。
「利成泥水」工程董事,被指與紡織公司「順發貿易」東主偽造帳目,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在財務報表上減少利潤,令稅局少收約 1,460 萬元稅款。利成董事早前受審後,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順發東主另被控「串謀偽造帳目」罪則罪成,周一(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暫委法官梁嘉琪指,利成董事是案中主要人物及得益者,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案件歷時甚久、被告妻子患癌、被告願意全數賠償等因素,酌情減刑,判監 10 個月。至於另一被告,官指他在案中無個人得益,但沒有其協助便不能成事,判監 5 個月、緩刑兩年。法庭另頒下補償令,姚即日以本票繳付 1,460 多萬元賠償。
廉政公署於 2022 年起訴 4 人,指他們涉嫌在泥水工程合約中行賄受賄 100 萬元,以獲得優待,當中包括總值 2.5 億元的啟德體育園泥水項目。工程承建商「協興建築」時任高級經理吳和能早前承認受賄,另外 3 人否認兩項行賄及捏改帳目罪受審。
暫委法官梁嘉琪周五(2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定,工程分判商「利成」董事姚樹穩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另外兩名被告面對的「捏改帳目」罪,姚與其中一人則罪成,餘下一人無罪。法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6 日求情及判刑,罪成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38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以 5 萬元行賄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一名講師,要求對方協助他入讀一個學位銜接課程。該男子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何慧嫻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30 日,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提出反對被告保釋,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
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外出,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報稱地址、一周到警署報到三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返回案發地點。
一名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男囚犯,被指向一名律政司檢控官提供 50萬元賄款,尋求對方協助干擾他涉及的另一宗欺詐案審訊,隱瞞其他犯人的行為。該名檢控官將事件上報,並轉介至廉政公署調查。男囚犯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被告在獄中寄出信件,犯案手法笨拙、容易被揭發,屬單次犯案。而案件性質牴觸社會核心價值,被告案發時正就欺詐案還押,另就高院案服刑,且有多項案底,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最終判囚 10 個月,與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