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休班男警涉嫌於屯門商場內的夾公仔機,以磁石盜取共 9 隻公仔,被控 3 項盜竊罪。被告早前認罪,周二( 1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接受 80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告求情時沒提及警員身分,官指在閱讀報告時才得悉,強調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加刑因素,終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5 歲休班男警涉嫌於屯門商場內的夾公仔機,以磁石盜取共 9 隻公仔,被控 3 項盜竊罪。被告早前認罪,周二( 1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接受 80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告求情時沒提及警員身分,官指在閱讀報告時才得悉,強調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加刑因素,終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45 歲男警涉於住所打傷 7 歲女兒臉部,被控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傷」罪,周五(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下令他自簽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不得干犯涉及施暴罪行,控罪獲撤銷,另須繳付 500 元訟費。
案情指,女童的學校老師發現,她的眼角邊出現紅腫及瘀傷,告知社工揭發事件。女童稱當日準備上學,因擔心遲到沒吃早餐,被告遂掌摑責備她。
2024 年 1 月,35 歲男警被指在屯門夾公仔舖,用磁石「出千」夾 9 隻公仔,周二(2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繼續保釋,案件押至 7 月 16 日判刑。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警員隸屬水警西分區,現已被停職。警方強調警隊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019 年 2 月,一名 9 個月大的男嬰於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現年 42 歲、任職警員的男嬰父親被控虐兒,周五(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至 8 月再訊,待被告索取文件及聘請律師,被告獲准保釋。控方庭上確認,涉案男嬰因本案去世,溫紹明問:「小朋友因為呢單案過身,會告嚴重啲嘅罪?」控方回答:「攞咗法律意見會告呢條」。溫再問男嬰死因是甚麼,控方重申「呢個好難解決,決定咗告呢條」,溫聞言稱「嘩」。
溫並提醒被告,「呢個案你絕對要搵律師,千祈唔好以為係小事」。警方發稿指,被告為休班警員,駐守田心警區,已被停職。
3 名男警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一人認罪判囚,另兩人擬不認罪,候審期間涉向事主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不出庭作供,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件周四於區院提訊,控方獲准合併案件及修訂控罪。辯方申請等候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再決定答辯意向。法官押後至 8 月 20 日再訊,並拒絕兩被告的保釋申請。
《法庭線》比較修訂前後的控罪,發現兩被告獲撤銷共 6 項控罪(見內文表),包括「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及「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部分控罪的原有詳情,有被告涉犯案的具體日期。修訂後,兩人現時面對餘下 3 項控罪。
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馥苑紀律部隊宿舍單位內,非禮鄰居的 7 歲女兒,他否認「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三(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
女童在警方錄影會面紀錄稱,被告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住所,然後伸手摸其胸及私處,又稱「哇,你好肥呀,我好鍾意你呀」;事主指有即時稱「唔鍾意」,但礙於擔心遭被告傷害,沒有大聲呼救,待母親回家後即時投訴遭非禮。
辯方盤問事主時質疑事件沒有發生,女童答稱「超級唔同意,唔同意到爆炸」。事主母親則供稱,在與被告閒聊時,女兒指著被告稱「佢摸我喎」,被告回應「你唔好亂講嘢喎」,亦曾致電稱「唔係你咁諗㗎、你誤會喇」。
2023 年 3 月,退休婦及一名男子,被指為兩名正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協助他們入稟向警務處索償、指被警員毆打。4 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等罪,兩名探監者早前認罪,兩名還押者不認罪,周四(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庭上播放收押所錄音顯示,被告向探監者提到,自己被警員毆打、踩斷腳,導致他中度抑鬱,要求對方幫忙入稟,向警方索償 350 萬元。翌日,另一名探監者著被告向福利官提交令狀。案件周五(3 日)續審。
翻查資料,本案中兩名不認罪被告,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兩人至今已還押超過 4 年。
8 名曾駐深水埗警員,被控於 2020 年 2 月,兩度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案。8 警在表證成立後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警員的文件描述與閉路電視不符,必涉及虛假指稱、「砌生豬肉」;又指警遮蓋鏡頭時,調查仍未完成,片段對於涉事露宿者「阿十」日後的法律程序,例如其辯解、警員的可信性等,必然有至關重要的聯繫。
辯方結案則指,「阿十」自願承認藏毒,證明警員沒誣告,強而有力地推翻「砌生豬肉」的說法;又稱涉案位置有途人來往,反問「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去嘗試遮住個CCTV?」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35 歲警員於今年一月休班期間,涉嫌於屯門的夾公仔鋪,用磁石偷竊 9 隻公仔。他被起訴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二(3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警員隸屬水警西分區,現已被停職,又強調警隊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00 萬元。男警承認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36 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稱,審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辯方求情,認為被告除坦白認罪,沒其他減刑理由;又指被告身為現職警員,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故加刑 6 個月,而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