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歲男學生被控上周在石塘咀一單位內強姦一名女子,他周三(19 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鄭潤聰應控方要求押後 11 月 4 日再訊,以候法證方面調查,另批准被告以兩萬元保釋,另加兩萬元人事擔保。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6 歲男學生被控上周在石塘咀一單位內強姦一名女子,他周三(19 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鄭潤聰應控方要求押後 11 月 4 日再訊,以候法證方面調查,另批准被告以兩萬元保釋,另加兩萬元人事擔保。
旺角通菜街國榮大樓 2012 年委聘「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擔任大維修顧問,市建局因工程嚴重延誤警告扣減資助,「裕基」的獲授權人士、註冊建築師劉錦勝在未完工情況下簽發竣工報告,被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裁定專業失當,罰除牌 6 個月、緩刑一年。
劉申上訴被駁回,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周二(18 日)亦被駁回兼輸訟費。對於申請方爭議劉從沒獲妥善告知指控詳情,上訴庭反駁指,此非上訴時提出的理據,加上劉有親身出席紀律聆訊,可見當時已充分瞭解指控性質及細節。
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主席向心及其妻龔青,2019 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誹謗,指報道提及兩人為中共間諜,導致公司股價大跌,並受到台灣當局調查。經聆訊後,高院法官潘兆童裁定向心夫婦勝訴,下令《蘋果》賠償共 150 萬元。 《蘋果》一方指,事件牽涉公眾利益,屬於報道範疇。判詞反駁指,沒證據顯示《蘋果》曾核實指控,亦沒嘗試在發表報道前予向心夫婦機會陳述立場。報道亦未有提及中國創新投資否認指控的聲明,裁定誹謗指控成立。 原被告羅偉光與原告達成和解 本案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其主席向心、妻子龔青,被告方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時任總編輯羅偉光、The Age Company Pty Ltd、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Nine Network Australia Pty Ltd 及王立強。 原告由大律師王加豪代表,案件只繼續針對兩間《蘋果》公司,聆訊當日沒代表出庭,案件由法官潘兆童審理。原告已跟羅偉光達成和解,亦決定不再提控餘下海外被告。 法律101|甚麼是「誹謗」?(一)法律101|甚麼是「誹謗」?(二) 原告:《蘋果》指控從事間諜活動 判詞引述原告指,《蘋果》於 2019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7 日發布 10 篇文章,當中 8 篇是網上版,兩篇是報紙版,誹謗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主席向心及其妻龔青。 判詞引述原告指控,指《蘋果》稱「中國創新投資」是中國共產黨或解放軍指示下,所設立的情報機構;向心、龔青是間諜;「中國創新投資」每年從共產黨或解放軍獲得大量秘密資金,秘密收集有關香港民主、反共或港獨運動的情報,並滲透其中。 原告亦指,《蘋果》稱「中國創新投資」參與了 2015 年底涉嫌非法綁架、引渡和拘留香港市民的行動;與黑社會勾結,秘密部署和動員傳媒,宣傳共產黨並鎮壓異見。 原告:股價大跌、遭台灣當局調查 判詞續引述指,向心夫婦在部分文章發表時身處台灣,儘管他們立即發聲明反駁指控,但因收到台灣法務部通知,要求他們就相關報道指控配合調查,未能如期離台前往香港。 原告指,報道使「中國創新投資」股價大跌,亦影響向心夫婦私人生活,如他們的銀行帳戶被註銷、受到台灣當局調查,亦無法在香港求醫。 《蘋果》方:牽涉公眾利益屬報道範疇 《蘋果》一方未有存檔證供,但向法庭存檔陳詞,指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僅《蘋果》網站作品的版權擁有者,並未參與發表報道,當中 3 篇報道非《蘋果》發表,而是《壹週刊》台灣版發表。 《蘋果》一方又指,內容不構成誹謗、僅報道針對原告的指控,能以「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抗辯理由,即被告有法律、道德或社會責任或利益,去作出其相信是真確的陳述。 《蘋果》一方認為,報道與指稱在香港發生的秘密間諜活動有關,牽涉公眾利益及關注,又指報道對其他人的指控進行中立報道,因此屬於報道範疇。 判詞:沒證據顯示曾核實報道指控 判詞指,向心夫婦到庭作供,由於《蘋果》一方沒有出庭,兩人供詞未受質疑。雖然羅偉光提交證人陳述,但其案件已結案亦沒在庭上作證,因此其陳述不獲採納為證據。換言之,沒證據支持被告案情,也沒證據反駁原告指控。 判詞指,兩間蘋果公司參與發表涉案報道,認為報道提及原告所指控的誹謗含義,即指「中國創新投資」非合法企業,與共產黨或解放軍有秘密聯繫,暗中為其工作;向心非合法商人,在香港、台灣或海外從事各種非法活動,導致原告遭蔑視、奚落,認為誹謗指控成立。 … Read more
68 歲退休海員涉於 2024 年在住所非禮其患中度智障的 69 歲前大姨,剃去她的陰毛及觸摸其陰部,因而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告周二(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認罪,押後至 9 月 21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心理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事主一直居於智障人士宿舍,其胞妹去世後,妹夫成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心血來潮和好奇」為事主剃去陰毛,之前沒對事主做過類似行為;法官指本案性質極為嚴重,事主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被告利用其監護人身分犯案,嚴重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判刑須具阻嚇力。
32 歲男涉在 7 年間兩度非禮未成年的胞妹。被告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官李慶年周二(18 日)於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50 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胞妹分別 7 歲及 13 歲時,曾舔及用手指插其私處,胞妹最終向社工揭發事件。被告精神科報告提到他沒有悔意,認為事件「冇咩大不了」,判斷重犯機會高。官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屬非常嚴重,考慮到被告與胞妹年齡差達 14 歲,而且他身為親兄長,行為嚴重破壞誠信。
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未能肯定犯案而不成立。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重審。被告周二(18 日)在區院承認該 2 項非禮罪。
暫委法官香淑嫻關注,被告犯案對象是男童,且合共 3 度犯案,會為其索取心理報告等,押後 9 月 3 日判刑。對於辯方稱案中程序已令被告受很大教訓,官駁回稱「當佢犯案嘅時候,應該(要)考慮得到啦」,並質疑被告曾就定罪提上訴屬悔意有限。
48 歲男子於女兒 14 歲起,10 年間多次強姦她,包括要求吃避孕藥、女兒發燒期間仍強迫性交,當女兒反抗時掌摑她。男子早前承認 14 項強姦罪及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22 年。
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悔意流於表面,又斥他視女兒為性玩具、毫無仁慈心,形容事主 10 年間的生活如「地獄」。官指扣除獄中扣減,被告實際服刑約 15 年,不足以抵銷女兒所承受的痛楚,希望被告在獄中真正反省過錯,事主能重拾生活。
任職銀行助理副總裁的 39 歲男子,被控兩年前強姦一名女子,案件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官押後至 9 月 24 日進行交付至高院審理的程序,被告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證人、須交出旅遊證件及到警署報到。
35 歲女僕咖啡廳男負責人涉今年 8 月非禮一名 14 歲女員工,他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二(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接觸證人、須定期到警署報到。 被告張文謙(35 歲,報稱商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控他分別在 2026 年 8 月 7 日及 11 日,在旺角登打士街 43 號登打士廣場 1301-1302 室「ITA_MAID」餐廳內猥褻侵犯女童 X。 WKCC3880/2026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與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遭「箍頸」,留醫期間死亡。死因庭陪審團去年第二次裁定陳「非法被殺」。涉事西九龍衝鋒隊警員林偉榮再次申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裁決及暫時禁制律政司檢控。
高院法官高浩文去年駁回禁制令申請,並押後司法覆核許可聆訊,案件周二(18 日)在高院提訊。林一方指出,是次司法覆核涉及逾 1,000 頁中文謄本等,並透露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將在聆訊中代表林。官最終排期明年 1 月 27 日至 28 日處理「合併聆訊」,聆訊將由另一雙語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