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元朗 YOHO 本周一(17 日)發生「狗咬狗」事件,兩隻小狗相繼死亡。涉事大狗狗主被指沒以狗帶牽引狗隻,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案件周四(2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9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 3,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中國恒大集團前年被香港高院頒令清盤,財務報表亦涉造假。證監會今年 4 月指,與恒大核數師羅兵咸永道香港(PwC HK)達成和解協議,對方在不承認法律責任下將預留 10 億元補償合資格的恒大少數股東。恒大清盤人質疑證監會做法涉越權,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周三(19 日)聆訊,恒大清盤人一方指,本案是證監會成立逾 30 年以來首次與第三方簽署和解協議,條款無公開、不受司法監督,屬史無前例。證監會一方主張有廣泛酌情權,法例沒明文禁簽訂和解協議,而法律程序仍由法庭把關。法官押後至 10 月底前頒裁決。
八九民運時,李卓人 32 歲。他庭上供述,當年自薦成為支聯會代表,赴天安門廣場支援學生,直至有人說有軍隊「殺入」促他離開。他回到飯店整夜未眠,聽到外面有槍聲,看着廣場燈滅,之後目擊廣場、長安大街死傷者眾多。
控方質疑李赴京支援「動亂、反革命」,李卓人同意他知道官方定性,但稱從民間角度那是場民主運動,而他「堅持站喺民間嘅立場」。他又供述被公安扣留後獲救,自此視推動民主為「一生承擔」。翻查資料,除司徒華外,有新華社高層與港區人大代表當時亦協助李安全返港。
編按:控方指控李卓人與支聯會各被告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涉以違憲非法手段顛覆政權,又指被告利用中國的負面事件來加強煽動效果,透過「誣捏性、污名化」的陳述鼓吹群眾。案件將於本周五(21 日)裁決。
69 歲李卓人的證詞,由他七十年代入讀港大開始,原本不諳政治的他撞正「火紅年代」,受「認中關社」思潮衝擊,感有責為「苦難中國」承擔,亦從關顧基層醒覺香港社會不公,憶述探訪艇戶時語帶哽咽,稱「覺得小朋友要浸死呀咁樣⋯就覺得自己有責任㗎」。
畢業後,李卓人毅然放棄土木工程本科,投身工運,漸體會爭取民主的重要,繼而投入民運,先後參與成立職工盟、工黨,在議會爭取勞權,「我都諗唔到,咁就做咗一世喇。」《法庭線》記錄李卓人的庭上證詞並結合公開資料,重組他投身工運、民運數十年的經歷。
編按:控方指控李卓人與支聯會各被告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必然涉以違憲非法手段顛覆政權,又指被告利用中國的負面事件來加強煽動效果,透過「誣捏性、污名化」的陳述鼓吹群眾。案件將於本周五(21 日)裁決。
34 歲香港欖球代表隊球員,被指在中環酒吧碰女子的腰及臀部,再在警署踢毁門閂。他經審訊獲裁非禮罪不成立,普通襲擊則罪成,連同其承認的刑事毁壞罪共罰 1.2 萬元,另須賠償 100 元。
辯方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出,把罰款下調至一萬元,讓被告適用《罪犯自新條例》,即 3 年後如沒再犯案可毋需申報案底。控方沒反對陳詞。裁判官朱文瀚批准。
23 歲男子涉於 2024 年參與電話騙案,向兩名女事主出示香港警察委任證,收取 160 萬元,再存入騙徒的比特幣錢包,被捕後另透露曾協助處理近 86 萬元款項。男子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一罪洗黑錢罪,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囚 4 年 4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收到電騙,獲游說使用假委任證,「成功呃到可以獲得報酬」,愚蠢下答應要求。辯方又指,被告主動向警方透露另一取款案,直接招認可見真誠悔意。
42 歲持雙程證女子,涉假結婚後在 2018 年訛稱探望配偶來港,並謊稱對方是待產嬰兒生父,以獲得仁安醫院分娩服務。女子否認「串謀詐騙」等兩罪受審,惟辯方反對開審,指關鍵的「金手指」證人曾犯洗黑錢罪。
案件周三(1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甫開庭指,控方已提供相關證人的文件,不會申請終止聆訊,案件可排期審訊,又指被告擬出庭作供。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排期 11 月 2 日開審,預需時 3 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一名中學副校長被控今年 3 月在私家車內非禮女學生,辯方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0 月 14 日正式答辯及進行案件管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另排期 11 月 16 日起審訊 3 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本案將有 3 名證人,包括事主、事主的「新近投訴」者及警員,另會有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辯方則稱會爭議錄影會面口供的自願性,另將傳 3 名證人就被告品格作證,皆為被告過往的學生。
一對未婚情侶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一度拒絕向入境處提供 DNA 資料被捕,法庭其後批出兒童保護令,Danny 交由社署照顧。該對父母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 Danny 回家照顧。
法官歐陽桂如周三(19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社署執行兒童保護令,不能視作非法羈留,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建議 Danny 父母申請更改兒童保護令條件。判詞又指,裁判法院是考慮了居住環境、家庭狀況等因素,包括申請人兩名女兒的情況,認為 Danny 面對潛在風險,非單純基於嬰兒沒有就醫便奪去監護權。
判詞末段形容,本案涉及一名父親「以自己方式誕下孩子後,執意以自己方式撫養孩子,卻忽視這令孩子暴露於風險之中」。Danny 父親在庭外指,會向裁判法院要求檢視兒童保護令,並指許多事情都有風險,「係咪每一個風險都要政府去干預呢?」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