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再答辯時,將與案發相距 5 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再答辯時,將與案發相距 5 年。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橫額等及叫口號。事後兩青年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案發時 16 歲男生認罪,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王詩麗指,被告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在遊行隊伍前方帶領叫喊口號,又指在場有人戴上 V 剎面具,可掩飾身份,致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屬和平遊行,過程中無人受傷,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武器。法官接納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考慮被告初犯有悔意,故採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同案另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指他保釋期間犯案、有數項案底,法庭須揀選最適合的刑罰,不認為本案判刑存有差異。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等橫額及叫口號。事後兩青年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其中 1 男認罪被判入教導所,另一名案發時 17 歲男生,周一(3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王詩麗下令為被告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 4 月 2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兩被告到中大參與遊行,舉起印有「12 港人」名字的白紙,又以揚聲器叫「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口號,及唱《願榮光歸香港》。辯方求情指,被告一直遵守嚴峻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使用社交程式,反映他在適當監管和輔導下能循規蹈矩,期望可判處短期禁閉式刑罰。
2021 年 1 月中大新學期開課日,多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粉及推倒保安站欄杆。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二 (7 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警方事後翻查中大閉路電視片段,辨認 3 名懷疑涉案的男子,再憑他們的衣著打扮,比對書院大堂的閉路電視,確認當中兩人曾進入宿舍。警員再查看拍卡紀錄,指二人分別為區倬僖及本案第四被告。審訊周三(7 日)續。
2021 年 1月中大新學期開課日,多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粉及推倒保安站欄杆。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一 (6 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報稱受襲保安供稱,案發時目擊數名黑衣人衝向保安站,並叫喊「唔使 show 證,直接入嚟得㗎喇」,又推開鐵欄及掃走枱上雜物。他指拉著其中一人的背囊時,被人向頭部撒粉,頓時感到「乸眼」並鬆開手,隨後用對講機要求支援。他送院經診斷後確認眼睛「輕微眼紅」。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等橫額及叫口號。事後兩男原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早前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認罪,周三(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形容,青年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帶領遊行隊伍,又以揚聲器叫口號,在場示威者有和應,而他干犯本案時已因屯門非法集結和涉及理大衝突兩度被捕,獲警方保釋候查,他犯本案後又因虐待動物被檢控,批評他守法意識薄弱。 至於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但法官認為不能反映罪責。法官續考慮被告可在教導所的嚴格紀律下改善性格,預防犯罪,並接受職業培訓,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2021 年 1月中大新學期開課日,多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近大學站出口,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生粉及推倒保安站屏障。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事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四 (22 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案件暫時排期明年 3 月開審,預計審期 5 日,11 月將再提訊,以審視日期有否需要更改。另外,區倬僖獲准更改保釋條件,於 11 月 24 日進入中大校園參加畢業典禮。
去年 1 月,中文大學於校門設管制站檢查進入校園的人士,約 10 名穿黑衣人士在大學站呼籲學生不要出示學生證,又推倒屏障向保安員撒生粉,4 名中大生,包括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被控非法集結罪。 其中一人上月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2 日)判被告監禁 6 星期。裁判官指,案件歷時短、暴力程度低,但案中有人受傷,不適合判處緩刑,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後,中大要求學生或訪客出入校園時須出示證件。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等 4 人,被指 2021 年 1 月在保安管制站內抗議,先後向保安撒粉末、扔雞蛋,並推跌站內屏障,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沙田法院再訊,區等 3 人否認控罪,准續保至 9 月 22 日預審。
其餘一名歷史系學生認罪,案情指他曾在查問下表示,校方措施剝削中大學生回校權利。辯方強調,他沒有出手施襲,參與程度有限,望判處短期監禁。不過,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他有份令事件變得更暴力,須負上一定責任,下令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 9 月 2 日判刑。
2019 年 11 月,中大校園爆發攻防戰,「二號橋」一帶有學生、示威者與警方起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學生鄧希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本月 22 日聆訊,法官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 29 日)頒下判詞,批評上訴方稱原審選擇性接納申請人供詞一說,「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遂裁定原審裁決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