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原為該案被告,早前獲批分拆案件處理。 周達權的案件周四( 2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陳廣池提及,周達權早前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作供,今次提訊目的,是要為案件再度排期。法官考慮到周有律師代表,酌情批准他毋須出庭,案件押至 10 月 27 日再訊。
警獲新搜查令查手機內容 黎智英稱手令無效 8.22 司法覆核聆訊
警方國安處 2020 年 8 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 2 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高層包括黎智英先後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法庭因應申請,下令警方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警方其後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新的搜查令,上月 8 日獲裁判官批准,容許警方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反對警務處執行新搜查令,《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周五(5 日)開庭處理。 陳官聽畢陳詞後認為,黎一方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或向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黎一方表明將提出司法覆核。陳官續排期司法覆核聆訊於 8 月 22 日進行,屆時將一併處理覆核許可申請。 警務處一方:搜查令一經發出即生效黎智英一方:法庭未解封不准查閱 原告黎智英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被告警務處處長由孫靖乾資深大律師代表。 警方於 2020 年 8 月大舉搜查壹傳媒大樓,檢取大量資料,包括黎智英兩部 iPhone 手提電話。警方當日取得的法庭手令,是根據《警隊條例》第 50(7)條發出。至於法庭今年 7 月 8 日批出的新搜查令,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1 第 2 條發出,主要針對「新聞材料」。 警務處一方陳詞指,除非搜查令被上級法院推翻,否則一經發出即生效;黎智英一方則反駁,陳官早前就警方 2020 年獲得的搜查令,已因應辯方申請交還新聞及涉 LPP 資料,下令暫時封存有關材料,因此未經法庭下令解封,警方即使有新搜查令,也不能查閱該些資料。 法官:司法覆核才可挑戰搜查令 陳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同意警務處一方陳詞,指黎一方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或向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才可挑戰該搜查令是否有效。黎一方承諾,會於 8 月 9 日或之前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最終安排覆核聆訊於 8 月 22 日進行。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