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家人患癌向4下屬借逾36萬元 機電署前工程師認10罪候判 獲薛永恒撰求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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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前工程師涉虛報監察三跑工程無罪 官指無法證刻意欺騙、被告遭佔便宜

機管局前工程師涉虛報監察工程無罪 官指無法證刻意欺騙、被告遭佔便宜身兼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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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工作台意外 法籍工程師被控誤殺 官准撤禁離港保釋條件

港珠澳大橋工作台意外 法籍工程師被控誤殺 官准撤禁離港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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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港珠澳大橋工作台意外 法籍工程師入境被捕 被控誤殺准保釋候訊

2017年港珠澳大橋工作台意外 法籍工程師入境被捕 被控誤殺准保釋候訊

港珠澳大橋橋底的臨時工作台於 2017 年倒塌,導致兩名外籍男子死亡,3 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指意外成因涉與承建商聘請的法籍工程師有關,他事發後離開香港,警方以涉嫌誤殺(法律 101 文章)通緝。

該男子本周二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後被捕,事隔 6 年半被起訴,案件周四(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官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3 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期間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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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假「安心」侵入入境大樓 政府外判工程師罪成 判160小時社服令

涉用假「安心」侵入入境大樓 政府外判工程師罪成 判160小時社服令
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於措施生效當日早上,涉使用假「安心」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各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

其中一名時任政府外判測試工程師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 14 日後獲准保釋。裁判官王證瑜早前指本可判監,但接納被告有悔意,周五(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按報告建議,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餘下一名時任入境處職員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於 5 月 24 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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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職員涉用假「安心」入入境大樓、「非法侵入」罪成 官指被告礙抗疫、考慮判監

外判職員涉用假「安心」入入境大樓、「非法侵入」罪成 官指被告礙抗疫、考慮判監
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於措施生效當日早上,涉使用假「安心」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各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時任政府外判測試工程師不認罪受審,周四(6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押候判,期間准索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開宗明義承認自己喺連登下載假安心出行嘅連結」,僅爭議何謂「侵入」,而相關措施現已消失,重犯機會極低。裁判官王證瑜則表示,被告阻礙社會抗疫,考慮將被告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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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虛報曾驗「三跑」土壤 機管局時任工程師被控 13 罪 准保釋押明年初訊

被指虛報曾驗「三跑」土壤 機管局時任工程師被控 13 罪 准保釋押明年初訊
2016 年起動工的香港機場「三跑」項目,再有工程人員被指涉虛報工程資料,被廉政公署起訴。

40 歲張姓技術總監,被指 2020 年下旬藉 13 份虛假紀錄,即他曾為機場東消防局檢查土壤樣本及現場測試,誤導機場管理局及顧問公司「艾奕康」,被控 1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

案件周三(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再訊,期間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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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認 TG 發布襲警、製炸藥方法判囚 42 月 官:訊息鼓吹無底線襲警

工程師認 TG 發布襲警、製炸藥方法判囚 42 月 官:訊息鼓吹無底線襲警
28 歲工程師被指 2019 至 2020 年期間,在 Telegram 頻道發布襲警方法,如「打狗棍」、用沙塞着水炮車的出入風位,使警員感到侷促,並圖文並茂講解製作化學品方法。被告早前承認「串謀煽惑他人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兩罪。暫委法官劉綺雲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42 個月。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的角色僅為轉發帖文。但法官認為,根據被告聊天紀錄及訊息內容,被告並非單純轉發訊息,而是主動參與,加入個人意見分析及資料整理。訊息內容明顯鼓吹無底線襲擊警方,可能傷及無辜。而煽惑他人製作爆炸品的內容極具殺傷力,嚴重威脅公眾安全。

法官考慮到兩項煽惑罪主旨重疊、時間相近,刑期同期執行。官又接納被告調查期間態度合作,還押時積極進修,重犯機會低,再酌情扣減 3 個月,終判囚 4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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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黃大仙|工程師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警否認選擇性記錄被告供詞

10.13 黃大仙|工程師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警否認選擇性記錄被告供詞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周二(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拘捕警 24215 供稱,對被告身上的「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有印象。辯方指他截查被告時,沒有記錄對方任職工程師,質疑他選擇性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供詞。警員否認,稱「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隨身有鐳射筆,唔係有唔有利問題。」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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