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早前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3 項煽動罪,被判囚 10 個月。
案情指,被告先後在巴士上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被捕後稱以此表達自己有言論自由。辯方求情指被告欲證本港仍有言論自由,但其「社會實驗注定失敗」,又指新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上升至7年,但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者,「唔係所有都要增加3倍半」。辯方指,被告期望服刑後重新做人,「唔再牽涉喺社會測試上」。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有關字句違法,仍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又指他以巴士為目標,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若不及早介入,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
另一宗 23 條新煽動罪案件亦於周四判刑,被告今年 6 月 12 日在石門穿著印有「光時」字句衣衫,被判囚 14 個月。官認為當局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加強打擊力度。《法庭線》比較發現該案的量刑起點,與舊煽動罪的譚得志案一樣。(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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