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囚4月 官納參與程度低

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囚4月 官納參與程度低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堵塞馬路,及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三(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低,只叫喊數次口號及沒使用攻擊性武器,亦認為本案較同類案件和平,不涉暴力和沒人受傷。裁判官另提到,示威者叫喊辱警口號和照射警員,若警員執行職務時受干擾,將對社會帶來問題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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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並一度堵塞馬路,及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周二(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被告聲稱在街上拾起頭盔,裁判官林子康指,在人多鬧市拾到完整無缺頭盔的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當日曾使用該頭盔,「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被告事後杜撰的藉口。 裁判官指,被告表示因好奇,在場了解發生何事,但同時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的口號,批評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拒納其證供。官指,途經路人遇到危險時必會立刻離開,但被告仍在附近停留,認為他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11 月 8 日求情和判刑。 被告稱街上拾到頭盔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 3 名警員的證供,包括觀看閉路電視辨認被告、在場發出警告、及負責拘捕的警員。官指 3 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合乎情理和邏輯,辯方亦沒有太大挑戰。 裁判官續覆述被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的證供指,家人自幼灌輸可將街上物品拾回家,加上當時住所準備髹油,故拾走街上發現的頭盔。 被告指見到多人於太子站外聚集,因好奇而留下,警方及後發出警告,他遂戴上頭盔並離開,期間突然感口渴和想起要「俾家用」,故到附近尋找便利店和櫃員機,並於約 1 小時後在快富街離開,欲乘車回家時被捕。 官指被告必然留意到警署被照射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他於人多擠逼的鬧市中,在街上拾走完整無缺、相當新淨的頭盔,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在當日較後時段曾使用該頭盔,官指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他事後杜撰的藉口。 被告另指因好奇而留在現場,直至警員發出警告才知悉發生何事。裁判官指其說法完全不可能屬實,舉例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附近不斷有人以鐳射筆照向旺角警署,而他長時間望向旺角警署方向,認為他必定見到警署被多支鐳射筆照射,而非被告所言,無為意有人使用鐳射筆。 官指案發時被告動作不合常理 裁判官續指,警員證供指當晚集結人士一直叫喊辱警口號,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身旁有人叫喊,而被告亦曾揮動手部。被告作供時解釋,舉手為紓緩手部痠軟和麻痺,裁判官認為其動作極不自然,明顯不合常理,指他舉手時口部郁動,甚至一度拉低口罩。 對於被告解釋指,因被罵才拉下口罩回罵,裁判官亦斥其辯解不合邏輯,指他的行為動作並不奇特,不可能無端被罵。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方面指,希望了解現場發生何事,一方面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甚麼口號,指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 官指路人遇險必立刻離開 裁判官表示,警員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可以即時離開,惟他選擇在場逗留並戴上頭盔,情況遠比立刻離開危險;認為他若是途經路人,遇到危險和擔心安危時,必定會立刻離開。 被告另供稱,離開現場後,記起遺留雨傘而到始創中心外拾回,又突然感到口渴和記起要「俾家用」。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說法屬實,在當時如此嚴峻和驚恐的情況下,沒有人仍會選擇買飲品和提款。 裁判官指,被告離開現場約 1 小時後,在數街之隔的快富街被捕,認為他是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不接納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總結道,示威者叫喊的口號具威嚇、侮辱和挑撥性,使用鐳射筆不但增加警方行動難度,亦有機會令警員受傷,影響警方和集結人士對峙情況和情緒,行為已屬擾亂秩序,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3 人被控非法集結、兩人認罪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及陳凱晴早前認罪,鍾被判囚 … Read more

9.8旺角|男子否認非法集結 稱從地上拾到頭盔 案發時不知曾發生「8.31 事件」

9.8旺角|男子否認非法集結 稱從地上拾到頭盔 案發時不知曾發生「8.31 事件」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案件周二(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作供,指家人自幼灌輸可將街上物品執回家,加上當時住所準備髹油,故拾走街上發現的頭盔。他見到多人於太子站外聚集,因好奇而留下,警方及後發出警告,他遂戴上頭盔並離開,欲乘車回家時被捕。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當時不知曾發生「8.31 太子站事件」。控方指,現場有人在被告身旁照射鐳射筆,被告表示沒留意,亦不知鐳射筆有何作用。至於其背囊藏有繃帶及「香港人加油」的海報,被告稱忘記執走繃帶,而慣常接傳單後,不看內容便放入背囊。案件押後至周三(27 日)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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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25歲男否認非法集結受審 警供稱案發時制服被告 官裁表證成立

9.8旺角|25歲男否認非法集結受審 警供稱案發時制服被告 官裁表證成立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一名25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案件周一(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駐守旺角警署的督察指,案發當晚有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有人擲石頭、照鐳射筆及堵路,及至警方驅散才散去。而拘捕警員則表示,他到場制服及拘捕戴上白色頭盔、口罩的被告。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周二(2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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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太子|早前因自殺傾向留院缺席審訊 男子涉襲內地旅客 改認非法集結候判

9.2太子|早前因自殺傾向留院缺席審訊 男子涉襲內地旅客 改認非法集結候判
2019 年 9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現年 28 歲保險經紀,事隔逾 2 年後,於 2022 年中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原定 6 月開審,惟被告擔保期間因有自殺傾向而入院,缺席兩日審訊,裁判官遂發出拘捕令。被告之後被還押小欖候審,報告指他適合答辯;被告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改為認罪。

案情指,一名內地遊客看到示威者堵路,其後遭大批人士包圍及拳打腳踢,被告亦參與其中。該遊客最後被警員營救,送院後發現身體多處腫痛。影片顯示,該遊客稱「這裏是中國香港」,示威者聞言叫罵粗口及「平反六四」,事主又稱「我在中國的土地上,我想幹甚麼就幹甚麼」,其後疑衝向記者。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准被告索背景報告,還押至 8 月 29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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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被控非法集結 兩度缺席聆訊 精神報告指適合答辯 還押8.8審訊

27歲男被控非法集結 兩度缺席聆訊 精神報告指適合答辯 還押8.8審訊
2019 年 9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7 歲男子事隔逾 2 年,於 2022 年中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告不認罪,案件原定上月開審,惟被告情緒不穩、缺席兩日,裁判官遂發出拘捕令。案件周五(7 日)再提堂,庭上被告神情冷靜,亦有向親友揮手點頭。

辯方指,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表示,希望盡快審理案件,排期 8 月 8 日再開審,預計審期兩日,被告續還押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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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涉非法集結缺席聆訊 辯方稱有自殺傾向留院 官指沒書面證明、簽發拘捕令

保險經紀涉非法集結缺席聆訊 辯方稱有自殺傾向正留院 官指沒書面證明、簽發拘捕令
2019 年 9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7 歲保險經紀於 2022 年中被落案起訴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告不認罪,原定周二(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惟被告連續缺席兩日聆訊。辯方指,被告有自殺傾向,自周一早上(19 日)情緒不穩,亦沒有攜帶手機,朋友正代他與當值律師聯絡,並指他正留院待轉介精神科。惟除病人手帶外,無其他證明。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被告「純粹係自由咁進出(醫院)」,加上無書面證明,認為屬於「未有依時歸押」,遂撤銷被告擔保,簽發拘捕令,「相信被告喺警方拘捕之下,有需要接受治療都可以接受治療」,另指如正式入住精神科,可再作適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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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太子|保險經紀否認非法集結 准保釋6.19開審

9.2 太子|保險經紀否認非法集結 准保釋6.19開審
2019 年 9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7 歲保險經紀於 2022 年中被落案起訴一項非法集結罪,周五( 1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早前表示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案件已排期至 6 月 19 日開審,預計審期為 2 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由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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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一名 18 歲女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還押至周一(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案發高峰期逾百人參與,歷時約 3 小時,但案中暴力程度較同類案件輕,無人受傷;被告曾以鐳射筆照向警署,但其位置與警署有一段距離,帶來的潛在傷害較低。裁判官考慮被告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現時情緒已平復和積極生活,加上有深切反省,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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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 18 歲學生被告周四(2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5 月 15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僅 15 歲,事隔 3 年突然被控,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而被告當時正值青春期,承認「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辯方又指,被告過去數年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但沒放棄,如今就讀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冀獲輕判。 辯方:案件延誤 3 年被告案發時年僅 15、年少無知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陳凱晴案發時僅 15 歲,如當年被帶上法庭,便是少年罪犯,可有更多判刑選項;案發 3 年後,突然須面對法庭程序,人生計劃遭打亂,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如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亦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辯方又指,首被告於單親家庭成長,與媽媽、弟弟同住,雙親為長時間工作的藍領工人,故被告容易受朋輩影響,「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親友亦有到庭支持和撰寫求情信。 辯方續指,她案發時正值青春期,渴望得到朋友的認同,目睹許多朋友上街示威,又一同行事,已明白自己對家人和自己不負責,並承諾本案定屬單一事件;逐呈上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明言「衝動、內疚、後悔」,「無論係咩出發點,任何非法手段都唔可以接受」。 辯方:被告曾割脈自殺過去數年沒放棄自己 辯方強調,儘管她的成績平平,過去數年更曾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曾割脈自殺、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但從沒放棄;她現就讀 IVE 的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同時兼職時裝店,幫補家計。 辯方:被告參與程度不高、僅用鐳射筆案件性質相較不嚴重 辯方再提及首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雖然她曾使用鐳射筆,但並非長時間,亦未有導致任何人受傷;同時,她沒有帶備重型攻擊性裝備,例如雨傘、行山杖、豬嘴等,可見她不屬裝備精良、遇到催淚彈仍會繼續留守的人。 另外,案發時附近仍有的士行駛、行人不多,與其他非法集結案件不同,未嚴重至附近交通癱瘓。 官准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一被告不認罪 辯方總結指,希望法庭考慮首被告過去數年努力自新,亦受延誤困擾,判處短期監禁,如更生中心。裁判官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還押至 5 月 15 日判刑。 至於本案餘下一名被告黃佳湧,則選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示威者響應悼念 8.31 事件首被告曾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