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者。翌日清晨 5 時許,被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的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12 人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周六(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6 個月 2 星期至 56 個月 3 星期不等。
就暴動罪,法官林偉權裁定 12 人在本案中參與性均屬最低一員,惟根據上訴庭「梁子揚案」,就算參與程度屬最低者,量刑起點「無論如何都至少要 3 年」。當中一被告另涉「傷人 17」,官指性質較暴動嚴重,因涉搶犯、用槌襲警,故以囚 5 年為量刑起點。各人分別因認罪、年青、同意案情等因素獲減刑。
法官亦關注是日判刑被告中,有 8 被告遲改認罪,指認罪與否是被告權利,但答辯屬重要事項,會影響刑期扣減,一度問「點解唔可以迅速啲、快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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