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4 月,羅姓休班警員疑與時任女友感情生變,在中環碼頭談判時突奪去女友手機掟落海。羅周五(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主任裁判官批准自簽 1,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結案,期間不得干犯不誠實相關罪行,另須向女方賠償 5,260 元。警方指,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黃敬修被指在 2020 年 10 月,在警察總部內偷走兩罐即食鮑魚。黃早前否認一項盜竊罪受審,周三(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被告取走了兩罐鮑魚,唯一爭議是被告取走作自用,還是打算重新分配給他人。官又指,有證人供稱記得收過鮑魚,但不記得如何收到,故此認為案件存疑。 不過,官指出被告在非辦公時間、無其他人的時候,取走警總辦公室的兩罐鮑魚,事後亦沒有告知其他同袍,形容行為非常可疑,亦屬自招嫌疑。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高層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永旺百貨偷刺身、蜜瓜等食物,價值逾 1,600 元。 兩人周三(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一項盜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6 日進行兩天英文審訊,期間二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爭議案發超市的付費指示有誤導成份,部份貨品有掃描付費,另打算傳召品格及醫學專家證人。
55 歲正在退休前休假的女警被指於 2022 年 5 月,在淘大商場的 DONKI 驚安之殿堂內,偷竊約 580 元的食物,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一(1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陳慧敏應被告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17 日再訊,以待被告聘請私人律師及索取文件,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控方準備好答辯,但被告指尚未收齊控方文件,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被告早前由當值律師代表,惟今向裁判官表示由於被指不合資格,她將考慮聘請私人律師。
一名 49 歲已停職女警涉於今年 5 月,在尖沙咀 iSQUARE 的店舖內,偷取一頂約值 5,600 元的帽子。她被控一項盜竊罪,周五(2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稱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答辯,期間被告獲准以 6,000 元現金保釋,另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2020 年 10 月,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黃敬修被指在警察總部內,偷去兩罐即食鮑魚,他否認一項盜竊罪,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警長蔡偉青供稱,涉案鮑魚與 2019 年「踏浪者行動」相關、由公眾人士捐贈的物資。他指與被告隸屬不同組別,被告拿取了屬於蔡組別的鮑魚。他在裁判官溫紹明詢問下,確認警方在正式情況下,不會收取公眾人士物資,又同意警隊沒規則處理市民物資。而他在分發鮑魚時,曾跟同事說要「平均咁分返」。案件周五(26 日)續審。
2021 年 8 月中旬,一名 17 歲女子,疑不滿另一名 14 歲少女與心上人性交,遂帶同 6 名朋友在尖沙咀酒店內輪流羞辱,除掌摑、腳踢及將其撼牆外,又要求她舐鞋底,甚至將摺疊的拖鞋塞進其陰道,事後更在朋友間分享有關影片。年僅 14 至 18 歲的 7 女 1 男,早前承認非禮、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等共 10 罪,其中 5 人周二( 23 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協青社職員讚揚次被告態度盡責、勤奮,又形容她是協青社的榜樣。但裁判官崔美霞指,次被告在案中指使他人犯案,考慮到事主無力反抗,對其造成永久且具大的傷害,認為有需要讓她接受長時間的教導,最終判入教導所,並分別判處其餘 4 人感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
48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 ,以及共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出庭供稱,她認為 USB 屬紀念品,取走時不須特別批准。而她先後兩次取走書券,是為了派發予在場兒童,誤把派剩的帶回家,本打算 3 天後歸還。控方質疑,被告並無派書券,並故意選擇在房間沒有人時取走 USB 及書券,被告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 9 月15 日續審。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高層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永旺百貨偷取刺身、蜜瓜等食物,價值逾 1,600 元。兩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四(1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候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押至 9 月 28 日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