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控拒交資料一案,3 人上訴失敗後,周三(17 日)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鄒親自陳詞,指擬續爭議條文詮釋,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屬於外國代理人,稱法律不應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無限彈性」的工具。
高院法官黎婉姫聽取雙方陳詞後,指申請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拒絕申請。按法例,3 人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此外,鄧、徐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黎拒絕,指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兩人繼續服刑。
3 人均由懲教押送到庭應訊,鄒穿橙黃色上衣、杏色外套,開庭前與旁聽互道早晨;鄧、徐頻向旁聽人士微笑及揮手,鄧一度舉起「V 字」手勢,神情從容。3 人原審罪成,被判囚 4 個半月。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周四(14 日)全部駁回,鄧、徐即時服刑。鄒退庭前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女懲教員伸手至其嘴範圍遮擋。
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而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
宣判前,鄧、徐二人會見記者,徐稱若今次被入罪,將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指全港民眾均知道,支聯會是市民自發。他又稱,會與律師商討上訴至終院。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審理。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已排期在下周四(14 日)宣讀判詞,料需時 15 分鐘。
綜合上訴聆訊內容,鄒幸彤等 3 人認為,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到確認支聯會「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又指因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問題,未獲公平審訊。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
鄒等 3 人原審被判囚 4.5 個月,鄒拒接受條件而放棄保釋;鄧、徐兩人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四(7 日)在高院展開第二日聆訊。上訴及答辯雙方同日完成陳詞,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指 3 個月內會頒判詞,期間鄧、徐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指,不可當按國安「實施細則」發出「通知書」權力是「萬用刀」,要求並非是「外國代理人」者遞交資料;又質疑如有非代理人接到「通知書」,可如何辯白。律政司一方質疑,支聯會僅在履行「通知書」的截止前一刻申請司法覆核,惟沒繼續程序。
鄧岳君、徐漢光一同離開法院,鄧指手執劉曉波、林徽因的兩本著作,指劉「佢都係值得尊敬嘅,一個悲劇嘅一個文人啦」;又指今天為廿四氣節中的「大雪」,希望「六四死難者係可以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得到『大雪』」。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三(6 日)在高院審理。還押多時的鄒幸彤明顯消瘦,一度被旁聽人士喚她「鄒瘦娜」。
上訴方陳詞指,支聯會及 3 被告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但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確認「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而控方在案中一直沒交代他們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加上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相關問題,致上訴方未獲公平審訊。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又指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賦權警方若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有便捷機制索取資料,以迅速調查、防範危及國家安全行為。案件周四續。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否認 2021 年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成立至今所有職員、在港舉辦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經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被裁定罪成,同樣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高院原訟法庭已排期於 12 月 6 日處理,預需時 2 天。徐漢光、鄧岳君現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鄒幸彤則因拒接受保釋條件,現正還押。
案件在裁院審結後,《法庭線》整合原審 16 天聆訊重點,包括控辯和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裁斷、部分呈堂證據在「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下被遮蓋的審訊情況等,詳見報道。
1989 年民運期間成立、每年在維園申辦六四燭光晚會的支聯會,在《港區國安法》生效翌年,接獲香港警方國安處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被要求兩周內交出自成立起所有職員和 2014 年起在港所辦活動、共同組織者的資料,以及資產和收支等紀錄。 副主席鄒幸彤等 5 名常委公開否認是「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沒合法基礎索取資料,表明拒交。5 人隨後被捕、被控,警方並搜查「六四紀念館」,帶走展板、圖片等物品。支聯會在接獲警方信件一個月宣布解散。鄒等 3 名常委不認罪受審;另兩名常委認罪。 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控方亦以避免妨礙調查為由,申請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呈堂證據,包括國安處對支聯會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獲得批准。國安處一名警司證人,亦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相關問題。 本案為《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首案,2023 年 3 月在裁判法院審結;支聯會一方敗訴,5 人分別判囚 3 及 4.5 個月。《法庭線》整合聆訊重點,包括控辯和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裁斷、部分呈堂證據在 PII 下被遮蓋的審訊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