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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成 40歲男子囚3年9月 官稱有同類案底須加刑:冥頑不靈

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成 40歲男子囚3年9月 官稱有同類案底須加刑:冥頑不靈
2020 年,15 歲女童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後來男子強逼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其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當對方提出分手時,又掌摑她及扯頭髮等。男子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成,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 9 個月。

法官郭啟安指,被告無視女童意願,在沒戴安全套下與她性交,形容是「霸王硬上弓」,利用對方年少無知,視其為洩慾工具。法官指,被告沒被控強姦罪應「額手稱慶」,又表示被告有同類案底,稱他沒有汲取教訓,「足見佢冥頑不靈,係不折不扣嘅性罪犯」,認為必須加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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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施襲兩罪成 辯稱事主為「契女」沒性關係

38歲男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施襲兩罪成 辯稱事主為「契女」沒性關係 官斥說謊
15 歲女童於 2020 年,透過前男友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及後男子強逼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之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男子亦涉在女童提出分手時,掌摑她及扯頭髮等。

男子被控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被告辯稱他與事主僅為「契爺契女」,否認有性關係。經審訊後,法官郭啟安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兩罪罪成,被告還押至 5 月 10 日判刑。

法官批評,被告供詞乏善足陳,謊話連篇,拒絕接納。法官又指,其證言就像他的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一片混亂。庭上透露,被告有 7 項案底,當中涉及非禮、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現正因另一宗傷人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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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警涉與15歲女童性交、影相拍片 一被告擬不認罪 保釋至2024.2.20開審

3男警涉與15歲女童性交、影相拍片 一被告擬不認罪 保釋至2024.2.20開審
3 名男警員涉於 2021 至 2022 年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少女及後向社工求助揭發事件。3 人分別被控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 10 罪,案件早前分成三案處理。當中一被告周四(1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法官把其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進行為期 8 天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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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兄涉5年間多次非禮女童 父親認摸時年9歲女兒下體 胞兄涉摸胸不認罪受審

父兄涉5年間多次非禮女童 父親認摸時年9歲女兒下體 胞兄涉摸胸不認罪受審
現年 16 歲女童被指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被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等,兩人在警誡下分別稱「淨係摸咗個女三次」及「用膊頭撞我個妹個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認罪還押至 3 月 3 日再訊;事主胞兄不認罪,案件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提及兄長「借啲意用手踭揩我個胸」,又稱曾向祖母反映事件,惟對方指哥哥只是不小心,女童認為「點解可以連自己個妹都搞?」案件周三(3 月 1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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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繼母涉虐殺5歲女罪成囚終身 稱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 申定罪上訴被駁回

生父繼母涉虐殺5歲女罪成囚終身 稱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 申定罪上訴被駁回
2017 至 2018 年,5 歲的女童 Z 遭生父及繼母虐待,並最終死亡。兩人 2021 年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另兩項控告他們虐待女童 Z 及其 8 歲胞兄男童 X 的「殘暴對待兒童」罪,則各判囚 9 年半,刑期同期執行。女童的繼外婆亦因兩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成,判囚 5 年。生父及繼母早前向高院上訴庭,就謀殺罪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繼外婆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亦同樣被駁回。上訴方早前爭議,原審引導陪審團時有不妥,而女童 Z 的胞兄證供,會令陪審團產生偏見。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周五(17 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引導時並無不當之處,又形容本案案情惡劣及令人不安。判詞指,作為父母本應關愛及保護子女,卻對子女造成身心虐待,最終導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心靈嚴重受創,此等父母不值任何憐憫(deserves no mercy whatsoever),另虐兒罪刑罰並無過重,遂駁回申請。

法官又在判詞中提及,虐兒罪的最高刑罰,遠不足以懲罰虐兒者,而本案正反映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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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抓頸扯頭髮施襲 38歲男否認兩罪開審

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抓頸扯頭髮施襲 38歲男否認兩罪開審
15 歲女童於 2020 年透過前男友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男子強迫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其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並曾向女童「叉頸」及扯頭髮,被控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共兩罪。

男子周三(1日)在區域法院否認控罪,案件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女童母親因無法聯絡她而報案。女童於 2021 年 9 月 27 日被找到,其後被安置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女童告知社工,同年 9 月某日,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繼而揭發本案。案件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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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與妻性生活不美滿而性侵未成年親女 裝修工認15項非禮、虐兒罪 還押候判刑

稱與妻性生活不美滿而性侵未成年親女 裝修工認 15 項非禮、虐兒罪 還押候判刑
48 歲裝修工被指由親女 3 歲起非禮對方,於 2014 至 2019 年期間,在香港及內地住所舔女兒外陰、要求她口交,並將陰莖放在其內大腿抽插。女童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被告警誡下稱「我無插入去」,又聲稱因與妻子性生活不美滿,容易被激起性慾而性侵女兒。

被告周三(21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 15 項非禮、虐兒等罪。辯方求情指明白案情嚴重,「如果法官認為要嚴懲,用(非禮罪)最高刑期 10 年監禁做量刑起點,辯方都不能有異議」,但望考慮不涉暴力,又指被告有真誠悔意,「認晒所有罪,唔想個女(出庭作證)受第二次傷害」。

被告 2021 年被捕後一直還押。法官邱智立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4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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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色情影片 分三案處理2023年1月再訊

3 警涉與 15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拍色情影片 分三案處理 2023 年 1 月再訊
3 名男警員涉在 2021 至 2022 年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少女性交,並且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最終少女向社工求助,並揭發事件,3 人分別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 10 罪。當中一人周四(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吳星熠周四提訊,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安排與控方處理涉案相片。控方亦確認,將於下次提訊時,與辯方商討錄影紀錄事宜。首席法官高勁修遂押後案件至明年 1 月 31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另外兩名被告姚燕武及賴子樑的案件將於明年 1 月 5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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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前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罪成 上訴得直後申訟費遭駁回 官:行為卑鄙、自招嫌疑

幼園前總監涉偷拍女童如廁罪成 上訴得直後申訟費遭駁回 官:行為卑鄙、自招嫌疑

幼稚園前男總監被指於 2014 至 2018 年期間某日,在住所偷拍女童如廁,被裁定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囚 3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 2022 年 3 月裁定上訴得直,指被告意圖昭然若揭,但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不符合「色情描劃」定義,撤銷定罪及判刑,其後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 法官邱智立周四(10 日)頒下判詞,駁回訟費申請,指上訴人偷拍「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他指上訴人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 原審判囚 3 月 後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馬祖堯(38 歲)被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期間某日,在油麻地漾日居單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名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影片,2020 年 8 月,裁判官黃國輝裁定他罪成,判囚 3 個月。 馬祖堯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邱智立於 2022 年 3 月頒判詞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意圖昭然若揭,不過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未符合「色情描劃」定義,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當時形容,上訴人是「嚴謹司法制度的得益者」,提醒他以本案為誡。 官:行為惡劣、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指上訴後被判無罪,明顯地並非因為技術理由,即使上訴人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不構成自招嫌疑,沒有理由被剝奪訟費。律政司一方引案例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 (inflammatory)、卑鄙及值得譴責 (reprehensible and deserving of condemnation),因此是自招嫌疑,不應獲得訟費。 法官邱智立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鏡頭,「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他同意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卑鄙及值得譴責,「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又指他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及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舉措。 HCMA270/2022

被指用衣架等毆 7 歲女兒致腫瘀、留醫 10 日 33 歲男警准簽保守行為

被指用衣架等毆 7 歲女兒致腫瘀、留醫 10 日 33 歲男警准簽保守行為
33 歲警員被指 2021 年在觀塘寓所內,因學業問題體罰其 7 歲女兒,包括以作業簿拍頭部、衣架毆腿等,致其左大腿紅腫及瘀傷,須留醫 10 天。

男警被控一項「向兒童作出故意襲擊導致傷害」罪,案件周二(1 日)在觀塘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獲法庭批准。被告須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 年,另須支付 500 元訟費。案情指,女童向母親哭訴,被帶往醫院驗傷。男警被捕後,在警誡下稱與女兒溫習默書,但女兒作弊,他憤怒下用衣架等「掃向女兒」,稱打算「嚇吓佢」。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涉案警員已被停職。警方將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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