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嚴重刑事罪行的審訊中,法官會連同陪審團一同審理。最近一例是「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陪審團裁定兩名青年被告誤殺、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成。
但你是否知道,原來一些民事程序也可有陪審團參與?控辯雙方能否選擇陪審員?「幾比幾」票才是有效裁決?
或者更切身的疑問是:誰人有資格擔任陪審員?能否拒絕擔任?
《法庭線》每星期推出「法律 101」系列文章,希望深入淺出,同大家講解唔同法律常識。不過,間中都聽到有讀者反映「好多字啊」、「TLDR」⋯⋯幫緊你,幫緊你! 《法庭線》今個星期開始,會(不定期)推出【影像版】法律 101,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第一集,先同大家講吓陪審團制度。究竟咩人有資格做陪審員?收到傳票,又可唔可以拒絕呢?即刻睇片就清楚晒! 文字報道:法律 101|甚麽是「陪審團制度」?誰有資格擔任?
涉及嚴重刑事罪行的審訊中,法官會連同陪審團一同審理。最近一例是「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陪審團裁定兩名青年被告誤殺、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成。
但你是否知道,原來一些民事程序也可有陪審團參與?控辯雙方能否選擇陪審員?「幾比幾」票才是有效裁決?
或者更切身的疑問是:誰人有資格擔任陪審員?能否拒絕擔任?
香港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制度,而普通法其中一個最大特點,就是法院會跟從以往具約束力的「案例」作出判決。但究竟何謂「案例」?哪級法院的判例才有約束力?判詞中哪一部分才有約束力?海外判例對香港法院又有約束力嗎?
灣仔無牌按摩店 Viet Spa 涉賣淫案審訊,辯方本周傳召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蔡展鵬作供,引起公眾關注。上周另一宗「旁聽師」被指煽動案,其中一名被告,亦提出希望傳召裁判官及法官為辯方證人。
究竟證人有哪幾種?誰可擔任證人?若被傳召,可否拒絕出庭?「污點證人」、「特赦證人」,又是甚麼?
律政司早前就 3 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上訴,要求釐清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高院上訴庭在案中邀請了「法庭之友」協助。有讀者閱讀報道後略感疑惑 —— 「咩組織嚟」、「咩係法庭之友?」、「點解佢有權喺法庭講嘢」、「😂😂😂???」
其實「法庭之友」並非甚麼特別組織,在過往聆訊亦不時出現。
相信大家都聽過「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相關判決往往對政治民生有莫大影響。例如 2020 年,有環保團體成功覆核局方不將西貢 6 塊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決定;同年,社民連梁國雄成功挑戰懲教署要求男囚犯須剪短髮的規定。
不過,司法覆核的基本原則,你又知道嗎?甚麽機構的決定可受司法覆核挑戰?法庭是基於甚麽原則作出判決?如果覆核得直,又有甚麽含義?
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搜查壹傳媒大樓,然後於 2021 年 6 月再度到場搜查;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5 月,大律師吳靄儀分別因《立場新聞》被指發布煽動刊物案,以及「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勾結外國勢力案被捕,其寓所亦兩度被搜查。
警方在 4 次行動中檢取大量資料。黎智英、《蘋果》高層及吳靄儀,事後迅即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常稱 LPP)為由,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閲部分資料内容。
LPP 這個術語,不時出現在法庭及警方行動的報道中。究竟 LPP 是甚麽?為甚麽法律容許這個特權?適用於哪些文件?又有沒有例外?
早前一宗涉及外傭的死因研訊,揭示死者受僱期間,疑經常工作至夜深及遭僱主虐待。陪審團最終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死因裁判官何俊堯同時下令轉介警方,調查涉案中介及僱主有否違法。
可能有人會問,為何事件被裁定「死於自然」,仍然要轉介警方調查?究竟死因研訊與一般法庭審訊有何分別?平日聽到的「死於自然」、「非法被殺」、「死於不幸」等選項,又代表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