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該名女途人後來需截肢。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
辯方求情指,期望法庭考慮使用酌情權,判以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能夠續任警察。辯方引述被告、被告母親及被告上司的求情信。當中被告提到,讓一名無辜市民受到傷害,使他感到煎熬,又指對警察身分感光榮。上司的信中則形容被告是「難得的警隊人才」,又指他在接受調查期間,依然堅持工作,「令人敬佩」。
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批評,被告的駕駛水平,遠遜於一個合格駕駛人士應達到的水平。官明言,案件屬嚴重罪行,沒有使用酌情權的地方,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另拒絕被告保釋,須還押候判。
2024 年 1 月,三名乘客乘搭的士往伊利沙伯醫院,抵達後,司機指控其中一名操普通話的男乘客涉嫌盜竊,男乘客則反控司機繞路。司機被控一項「的士未採用最直接而可行的路線前往目的地」。被告不認罪,周一(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涉案司機沒法律代表,親自出庭。就乘客指他曾鎖車門「不讓我下車」,他在親自盤問證人時,指自己沒鎖車,男乘客之後承認沒嘗試開門,稱是司機語氣威脅。司機一度情緒激動,低聲啜泣問「我幾時威脅過你?」
被告在被盤問時承認,當天行駛的路線並非最有利乘客,但強調是因溝通不良導致繞路,而當知道目的地後,已馬上以最短路程前往。暫委裁判官李善彤最後裁定,被告及男乘客兩人的作供均不可靠,拒納兩人供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023 年 9 月,一輛的士在葵涌大白田街撞向一輪電單車,電單車車主跌在的士的引擎蓋上,其後失平衡倒地,司機一度駛離現場。該的士司機周五(3 日)在區院承認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等 3 罪,被判囚 14 個月、停牌兩年、罰款 2000 元,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透露,事主事後出現右踝開放性脫位、脛骨外露、左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等傷勢。他終身需要以輪椅代步,或在枴杖的協助下緩慢步行,每月亦需要接受物理治療。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被告被捕後托詞要先安頓乘客才返回現場,辯方已確認說法是錯誤。官又指,一個有同理心的人會立刻停車、防止輾傷及提供協助,又指被告曾經停車,但只是檢查的士的損毀程度, 可見被告認為最重要是其自身利益。
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今年 5 月,警方於迪士尼樂園進行針對的士違法行為的臥底行動,一名 37 歲的士司機涉以 350 元,接載兩名警員往荃灣,過程未有啟用咪錶及展示的士牌照,他在成功交易後被捕。司機承認濫收車資、兜客等共 8 罪,周一(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稱,被告已第三次干犯濫收車資,惟報告顯示可給予多次機會,就此判社服令 240 小時,其餘 7 罪共罰款 8,000 元。官最終著被告「唔好再犯」,「如果下次再犯可能會判監,請你珍惜今次最後一次機會」,被告聞言表示明白。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人受傷。他承認 2 項誤殺罪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傷者中包括一名孕婦及其 4 歲兒子。兩母子及男童父親,周四(17 日)分 3 案入稟高等法院,指司機疏忽致交通意外令其受傷,遂入稟向他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3 名原告為劉志明(音譯)、伍美芳及劉殷喆,被告為司機莫培華(案發時 63 歲)。當中劉殷喆由父親代表入稟。入稟狀指,莫於 2021 年 8 月 22 日上午約 11 時 15 分,駕駛的士到大埔廣福道近 AE0236 燈柱的行人過路處時,疏忽或違反一般注意和法定義務,釀成交通意外,令原告人受傷,故入稟向被告索償。
59 歲的士司機涉在迪士尼樂園拒載乘客,事後遭投訴。他否認「在的士站沒有接受租用」罪,周五(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供稱,當日在樂園遊玩後欲乘的士回家,安排其父母及 2 名小朋友登上排在的士站頭位、由被告駕駛的的士,並要求行紅隧往告士打道,惟被告表示「紅隧唔去,西隧先去」。
被告供稱,對於當日的事沒有記憶;惟指自己「唔會用咁嘅工作態度做嘢」,重申有其操守及工作態度,亦會供乘客選擇路線,不會拒載。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作供時只是假設其做法,沒有實際證據指出案發經過,裁定他罪成,判罰款 1500 元。
2024 年 2 月,一名乘客與家人在落馬洲口岸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往元朗,司機涉知悉目的地後表示身體不適,著對方乘搭新界的士。司機否認拒載,周四(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即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4,000 元兼停牌一個月。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供稱身體不適,應馬上離開的士站休息,加上從事發片段可見,被告並非一早稱不舒服,而是在拒載後才稱身體不適。官又指,被告在事主登上另一輛的士後,曾上前攔截,形容其態度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