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4 天審訊。控方第四日結案陳詞,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
控方指,吳團隊在「屠龍」加入前,曾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已串謀襲擊警察。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4 天審訊。控方第四日結案陳詞,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
控方指,吳團隊在「屠龍」加入前,曾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已串謀襲擊警察。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3 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在計劃中負責「引戰」,藉破壞引誘警員到場。而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分別曾參與試槍、飯局和開會,商討「12.8 計劃」。
針對個別被告,控方指張俊富有份商討炸彈擺放位置;張銘裕則與同謀者吳智鴻有聯繫,曾轉發測試炸彈引爆器的影片至「屠龍」群組。
另一被告嚴文謙事前問「8 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控方指反映他必然知悉計劃將用槍和炸彈攻擊警方,「用時代背景去睇,個串謀根本係呼之欲出。」至於被告李家田稱僅在旁觀察,控方指隊員對他關心密切,「得到嘅對待,係咪一個乜都唔做嘅隊員嘅態度?」
53 歲女總督察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周三(3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當時是否有醉酒、醫院範圍內是否公眾地方,以及被告當時的言行是否不恰當。辯方認為,中大醫院病房不開放給公眾,屬私人地方,又稱被告案發當日只喝了少量啤酒,言行及對答正常,並非醉酒行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8 日裁決。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2 天審訊。控方續作結案陳詞,指涉及「屠龍小隊」的被告,最遲於 2019 年 11 月到西貢「行山」試槍後,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
控方指,試槍後有「屠龍」被告拿取手槍,而按照原定計劃,「屠龍」會使用槍械;但「屠龍」隊長黃振強與同謀者吳智鴻見面後,黃向成員稱有新計劃,「唔使行眼鏡 plan 」。控方指由此可見,當時「殺警計劃」已成形。
控方另引述「屠龍」TG 通訊,指當中曾出現「20KG」字眼,除沒參與會議的一成員外,其他人未曾問及有何意思,反映「屠龍」已與吳智鴻一方達成協議,將使用炸彈和槍械。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1 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使用槍械,以至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均屬恐怖主義行為。就一被告被控協助籌錢,控方指,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或證明被告在 12.8「殺警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控方又指,各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各人可在不同時間加入、可互不相識、亦毋須知別人崗位,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至於有被告投訴被警施襲而作招認,控方認為應觀察其錄影會面時神態,「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
控方另提及,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貪威識食、爛賭」,但他在反修例時忽然有大額款項湧入,「有幾多個後生仔,廿歲出頭見過百幾萬?」,強調涉案 TG 訊息與其證供脗合,陪審團應留意其作供言行舉止等,去決定是否信納其供詞。
2022 年 11 月底,47 歲男警被指在掃黃行動中通風報信,助一名賣淫集團女中介人逃避警方追查。33 歲女中介人承認「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 6 項罪名,男警否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27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處理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指被告沒可能不清楚女中介人身分,又指被告供詞前後矛盾,謊話連篇,是不誠實的證人。控方又指,手機內容有否牽涉女中介人不是法理原則,只要被告的行為令調查機構或法庭考慮的時候有所缺失,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
辯方則指控方理據薄弱,沒有基礎證明被告知道女中介人即將被拘捕或檢控,又指控方提出的質疑只是個人看法,希望法庭摒棄。法官林嘉欣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9 日裁決。屆時將一併處理女被告判刑。
2023 年 6 月,21 歲青年涉在紅館觀看世界女排聯賽、播放中國國歌時,發出噓聲、倒豎拇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否認侮辱國歌罪受審,周一(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案件押至 7 月 15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辯方認為,被告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不構成侮辱;而即使是侮辱,亦不符條文中「侮辱」定義,即「損害國歌作為中國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裁判官林子康關注,被告所唱的《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時在社會事件出現,辯方則指此非 2019 年反政府示威的「專利品」、「呢首歌俾人騎劫咗」,又認為歌曲與國歌相似,「都係呼籲人們戰勝逆境嘅革命號召」。
2019 年 11 月 3 日,中年漢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涉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其後遭「私了」。被指襲擊陳真的 2 人否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周四(8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
其中現年 63 歲被告,控方指他沒在陳真施襲「最暴力的情況」時上前制止,反而走入商場號召二、三十人、「集眾人之力對付陳真」。他亦沒有在陳咬趙的耳朵時勸阻,而是在陳真與他人摟作一團倒地後出手,令陳「成為眾矢之的、以一敵眾」。
辯方則指,不排除陳真孔武有力,一人之力無法應對,被告走入商場「班救兵」是為了救傷者。辯方又指,被告留在現場協助警方,反映他「同暴力行為、暴動者行為南轅北轍」。被告甚至將卡片交予警方,指他為「正當、問心無愧嘅人」。案件暫定 5 月 10 日裁決。
2023 年 4 月,一名 37 歲男警務人員涉在港鐵啟德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控方案情指被告從後摸事主右手臂。被告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五(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
就事主供稱當日看到被告回頭「猥瑣笑」,故判斷是他犯案,辯方指當時燈光昏暗,「我哋嘅嘴得幾大?我今朝度過,我有 5 至 6 cm」,質疑相隔 2 至 3 米距離,事主如何確定被告笑容猥瑣。
辯方又指,被告原定於案發兩周後參與總督察「升級試」,稱「會唔會有人攞仕途做賭注?… 嗰一秒嘅觸碰佢有咩得著?」。案件押後至 2 月 29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進行結案陳詞。
辯方力陳,陳凱港是知名警員,不可能隱瞞身分申請按揭,又指是處理涉案貸款申請的代理人,偽冒陳的簽名,以獲得服務費。控方則指,職員不會承受風險犯案,形容「老虎頭上捉虱乸,好容易穿煲」。案件押至 4 月 19 日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