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獨居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僱用印傭後不足一周,向她提出性要求,稱想找「好嘅工人姐姐同我生一個仔」;又提出性交,稱「諗都諗到我要啲咩啦吓話,孤男寡女喺度」等。有關對話被印傭錄音,平機會其後代事主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勝訴,官裁定僱主行為構成性騷擾,須付逾 18 萬元賠償。 僱主不服判決申上訴許可,質疑平機會沒驗證申索人的錄音。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周三(19 日)頒判詞,指他在原審時已裁斷錄音真確,又指平機會作為申索人法律代表,並無責任核實錄音真確性,認為僱主的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成功機會,駁回申請,並下令僱主須付訟費。 官裁構成性騷擾 申索人為印尼籍女傭,由平機會代表;答辯人林銳生(案發時 63 歲)自行應訊。法官早前裁定事主所稱事件屬實,亦構成條例下的性騷擾。 法官裁決時指,僱主承認曾說過「做愛生兒子」,但稱只屬「自言自語」,沒對事主提出性要求;又說當時只想事主更加「善解人意」,最多要求對方替他按摩,稱自己非青少年、沒性衝動。官拒納僱主證供,又批評他作供時擺睡姿,非可信證人。 僱主:平機會沒驗證申索人錄音 僱主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提出反對。判詞引述僱主一方的理據指,他否認曾作出性騷擾言論,指平機會沒有驗證申索人提交的錄音。 法官在判詞指,原審時已作出裁斷,認為申索人作供真誠,接納其證供為事實,包括她所提供的錄音及謄本皆為真確及沒有受干預。官又指,當時已解釋裁斷的原因,包括僱主的證供與誓詞不一致,而僱主亦曾於誓詞確認錄音中的男聲,屬於他本人。判詞又提到,平機會作為申索人的法律代表,並無責任核實相關錄音及謄本真確性,僱主的理據並不成立。 判詞指,僱主未能指出原審裁決,如何構成法律上錯誤,其上訴理由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駁回申請,並下令僱主向申索人支付訟費。 DCEO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