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指為「光城者」成員的 7 名男女,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 6 人承認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串謀導致爆炸」罪;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當中 23 歲男生被判囚 6 年,他不服判刑,周二(23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控方早前指,男生原為控方證人,但他刻意隱瞞自己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故把他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涉案計劃無疑屬「邪惡」(evil),被告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而案發時香港社會仍不穩,眾人為表達政見而進行涉案暴力行為,形同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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