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務署於 2008 年代表消防處,訂購 23 輛法國製消防車,簽訂總值 1.1 億元的 3 份合約,並先後支付約 6,568 萬元訂金及部分款項。惟液壓消防車收貨後出現射水乏力、部件過熱等缺陷,消防處最終中止所有合約,未有支付尾款。
法國供應商於 2011 年入稟高等法院,向政府追討尾款及維修費,政府則反索償採購新車的費用。高院周四(8 月 1 日)頒下判詞,認為相關液壓消防車出現重大缺陷,不適宜使用,供應商亦未能及時提供旋轉台鋼梯車的驗收證明,判政府有權解約,毋須支付尾款。
高院並裁定,供應商須向政府賠償約 7,784 萬元;政府則須向對方支付維修費 52 萬元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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