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五(16 日)進行第 18 日審訊,蔡的家翁、譚仔米線創辦人譚澤均開始作供,指兒子與蔡生活「非常開心」,而他亦「非常鍾意」媳婦,又指與妻子皆認為蔡有前夫與小孩無問題。
譚方駿早上完成作供,他在鄺港智一方盤問下稱沒見過鄺使用暴力,亦重申沒見過或聽過鄺會對蔡天鳳使用暴力。
Day17|譚方駿指表面上與鄺港智維持關係 確認父就被追數找鄺球幫忙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五(16 日)進行第 18 日審訊,蔡的家翁、譚仔米線創辦人譚澤均開始作供,指兒子與蔡生活「非常開心」,而他亦「非常鍾意」媳婦,又指與妻子皆認為蔡有前夫與小孩無問題。
譚方駿早上完成作供,他在鄺港智一方盤問下稱沒見過鄺使用暴力,亦重申沒見過或聽過鄺會對蔡天鳳使用暴力。
Day17|譚方駿指表面上與鄺港智維持關係 確認父就被追數找鄺球幫忙
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四(15 日)進行第 17 日審訊,蔡的丈夫譚方駿供稱,在知道加多利山單位屬於妻子後,他表面上與鄺港智維持關係,因對方在鄺家有影響力,能令鄺球聽從其安排,所以譚不破壞與鄺關係,「小心翼翼、一步一步咁攞返自己嘅嘢返嚟」。
譚同意,案發前因養育小孩與鄺港智關係密切;辯方屢問譚與鄺是否關係良好,譚指兩人過往是好友,但「絕對唔同意」曾向鄺提出戀愛或性關係。此外,譚亦同意至案發前鄺港傑沒理由襲擊蔡,另確認借 500 萬賭錢後被追數,父親曾找鄺球幫忙處理。
Day16|譚方駿:事後回想感覺李瑞香想拖延報警 鄺港傑好似呃緊瞞緊我
22 歲男子涉在網上認識 4 名 14 至 15 歲少女,事主被要求提供私密照,或是在時鐘酒店遭觸摸私處、企圖強姦等。其中一名 14 歲事主自殺身亡後,其母翻看事主訊息揭發事件。
被告早前承認「企圖強姦」、「促致或提供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等 12 罪,案件原定周四(15 日)於高院求情及判刑。惟法官陳慶偉指,警方從被告的電子裝置找到另外 5 名不知名少女的私密影像,認為「未成年受害者或不只 4 人,可能多達 9 人」,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內容,押後下周四判刑。
巴基斯坦裔男子去年 8 月在葵涌廣場與警員爭執,涉嫌指罵警員「毅進仔」及三度「篤」警員。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否認襲警罪受審。裁判官熊雪如周四(1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則判罰款 3,000 元。
官裁決時指,投訴遭襲擊的警員接受盤問時態度迴避,證供不一致,與事發影片完全不同,在拒絕接納警員的證供後,其他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尤其事發影片無一拍攝到被告襲警。被告離開法院時,雙手舉起大拇指供記者拍照。
「深圳能源集團」旗下公司周三(14 日)入稟高等法院,就一項價值逾兩百億元的 I·PARK2 屯門焚化爐建設項目合約,向環境保護署及發展局提出司法覆核。
入稟狀指,投標競爭者「中國建築」於今年 4 月在啟德醫院第二期地盤上發生致命事故,但發展局未按機制即時暫停其投標資格,令「中國建築」合組的聯營體在 I·PARK2 項目中標,涉違反程序。
醫生戴港盛被指濫發「免針紙」,與被指介紹他人到診所的女子一同被控「不誠實取⽤電腦」罪,戴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案件周四(15 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戴港盛在涉案時段發出 3,751 張免針紙,大部分獲發免針紙的病人未有出庭作供。控方結案陳詞指,戴以相同理由發出大量免針紙,反映他沒有真誠地為病人作醫療評估,法庭可從證據作出推論。區院法官練錦鴻問及,如法庭信納其中一張免針紙欠缺醫療理據,是否足以裁定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控方稱是。案件押後至 11 月 20 日裁決。
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四(15 日)進行第 17 日審訊,蔡的丈夫譚方駿繼續接受盤問。代表鄺港傑的大狀 Trevor Beel 展示蔡與鄺一同出席生日會、聚會的相片,問譚,鄺港傑沒有理由襲擊蔡?譚答,「當時係」。
Beel 指鄺現時面對謀殺控罪,譚稱:「我唔知應該點答呢條問題」,指現時回想與鄺一起到大埔尋妻,「收到(警方)電話之後,我依家諗返起,一切都好恐怖」。代表鄺球的大狀戴偉奧、代表鄺港智的大狀安華暉先後開始盤問。
Day16|譚方駿:事後回想感覺李瑞香想拖延報警 鄺港傑好似呃緊瞞緊我
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三(14 日)進行第 16 日審訊,蔡的丈夫譚方駿繼續作供。譚憶述,在妻子失蹤當日,他傍晚到加多利山單位尋妻不果,李瑞香認為是綁架,曾稱「人哋可能想要錢啫」。譚事後回想覺得李想拖延他報警,掩蓋「佢哋一家做過啲事」。
譚又提到,事發兩天後,他與鄺港傑與警員到大埔尋找妻子下車位置,離開後他接到警員來電指「極度懷疑」鄺家涉案,提醒譚「快啲離開佢」;譚稱當時「危機意識先湧上嚟,又指「我開始諗返我同佢嘅對話⋯其實好似呃緊我、瞞緊我」,他庭上飲泣及深呼吸。
Day15|譚方駿:目睹鄺球粗言罵及衝向妻 妻為子女平等營造鄺家不錯假象
41 歲男子被控今年 6 月在高等法院 15 號法庭外拍攝,他周三(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罰款 5,000 元。
案情指被告案發之前與他人起金錢糾紛,被告其後失聯,對方憑網上資料得知被告將出庭處理破產事宜,故到法庭「捕」他。雙方見面爭執期間,被告舉機拍攝,被警員當場拘捕。
46 歲單親父親涉去年毆打虐待 10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 4 項虐兒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暫委裁判官劉日新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 3 項虐兒罪成,餘下一項虐兒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准他保釋至 11 月 11 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和女童的創傷報告。
官亦批評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沒有檢查事主的傷勢,沒有記錄對事主的查問,做法有違常理。官亦質疑警員等候約 20 分鐘後才上單位,卻對該 20 分鐘等候時間全無記憶,說法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