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00 萬元。男警承認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36 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稱,審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辯方求情,認為被告除坦白認罪,沒其他減刑理由;又指被告身為現職警員,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故加刑 6 個月,而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00 萬元。男警承認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36 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稱,審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辯方求情,認為被告除坦白認罪,沒其他減刑理由;又指被告身為現職警員,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故加刑 6 個月,而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
2019 年 11 月,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爆發警民衝突。3 名恒大女學生涉於大學毗鄰的大老山隧道參與暴動,3 人事隔兩年半被控一項暴動罪,一人認罪,還押至 5 月 6 日求情、6 月 3 日判刑。另二人不認罪受審,周一(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彭亮廷拒納警員證供,指「充斥很多問題」,包括在 2019 年的口供指認出兩名女子,事隔 1 年 8 個月後,第二份口供則指有 3 名女子位於黑衣人群隊尾,又形容警員供詞「巧合到非常匪夷所思的地步」。官稱,兩被告雖然「相當可疑」,但因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缺乏「具份量」的環境證據,單憑打扮、衣著,難以作出唯一推論,認為兩人參與暴動。
47 歲高級警員涉向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借貸紀錄,令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貸款,他承認兩項欺詐罪,裁判官溫紹明周三(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他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官指,刑罰是考慮了被告初犯,而且認罪及有悔意,已全數償還欠款,報告內容亦正面。
2023 年 8 月 24 日深夜,荃灣發生交通意外,一輛公共小巴與正在逆線行駛的私家車相撞。涉案私家車司機、46 歲警務人員被控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兩罪,他周二(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押後至 4 月 16 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續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駕駛的私家車事發時掉頭,駛進逆線行車道,迎頭撞向小巴,車上一名乘客腰痛送院。被告下車時不能走直線,曾向小巴司機建議私下解決了事,對方拒絕。
2021 年 4 月 8 日,沙田有私家車被截查時高速狂飆,交通警開槍射中男司機截停,後揭該車為新界北 3 宗爆竊案的接應賊車。中槍男司機周二(27 日)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員向其背部開槍,涉罔顧後果、嚴重疏忽,亦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
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子。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警員指稱 2022 年於警署工作期間,遭警署警長以非法武力鎖上手銬,事後對方又無故遺失閉路電視片段等證物,令他申索不果;上周四(21 日)分兩案入稟高院,指警署警長行使非法武力,又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疏忽及違反僱主責任,令他 12 年工作期間承受巨大壓力,而提出請辭。
2023 年 9 月,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涌葵馥苑紀律部隊宿舍一個單位內,非禮 7 歲女童。該男警否認一項非禮罪,周二(19 日)在粉嶺法院再訊,排期 5 月 22 日開審,料審期 2 天。
控方指,本案原於沙田法院處理,惟因涉錄像證供,故轉介至粉嶺法院。該錄像為事主錄影會面口供,涉約 1 小時。辯方指,會傳召 4 名控方證人盤問,包括女童、女童父親,及處理證物警員;又指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另會爭議閉路電視的實際時間。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須搬離涉案宿舍、妻子人事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一名 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其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所涉金額逾 600 萬元。該男警被控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早前主動放棄擔保,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 3 個賭博網站賭博,共贏取逾 600 萬元彩金。他將有關款項存入其個人帳戶,及後再將款項匯走;控方指本案屬非法賭博網站的金錢交易。控方引述案例指,警員犯案有違公眾信心,需要加刑。辯方則求情稱,被告失去其熱愛工作、案件存有延誤,又指被告犯案時沒影響其工作表現。
暫委法官鄧少雄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0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和心理報告;被告續還押候判。
47 歲高級警員涉向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借貸紀錄,令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貸款。他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裁判官溫紹明押後至 4 月 3 日判刑,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先後向 4 間銀行及財務公司借貸共逾 120 萬元。他其後兩度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並訛稱沒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借貸,令「遮仔會」向其批出逾 14 萬元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