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32 歲男警被指向醫生虛報是健身教練,無法進行輕便工作,以騙取 54 日病假,被控一項欺詐罪,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以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須向警方報到,不得離港、接觸控方證人,以及重返案發地點。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現已停職,停職前隸屬荃灣警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0 月,32 歲男警被指向醫生虛報是健身教練,無法進行輕便工作,以騙取 54 日病假,被控一項欺詐罪,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4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以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須向警方報到,不得離港、接觸控方證人,以及重返案發地點。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現已停職,停職前隸屬荃灣警區。
39 歲男警被指今年 1 月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事後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13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律政司意見,繼續反對被告保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毋須 8 天覆核權。裁判官陳志輝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各囚 22 個月。其中一被告周三(26 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引述該被告稱,懲教署指他最早今年 6 月可獲釋,但上訴刑期聆訊定在 5 月,若他最後上訴得直,屆時或會多服刑期,並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張敬生案」指其刑期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
官反駁指,原審已考慮了私人 WhatsApp 群組傳播力等因素,不認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又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官並指,涉案訊息血腥及殘暴,煽惑對警員和家人作暴力行為,形容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任職警員的 42 歲男嬰父親被控虐兒。他否認控罪受審,周五(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決時稱,男嬰被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而地心吸力亦令被子壓著男嬰面部。裁判官又指,當時被內漆黑一片,男嬰不能反抗,必然感到痛苦害怕。
辯方求情指,法庭裁定被告故意襲擊或虐待男嬰,「呢個同佢(被告)嘅職業相違背,更加係同佢作為父親嘅身分相違背」,提到被告婚姻破裂,「已經受咗好大嘅懲罰」。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的虐兒行為無異是嚴重,又指被告違反誠信屬加刑因素,判囚 14 個月。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警方毒品調查科 2024 年 1 月 31 日就跨境販毒案,在元朗錦田高埔村調查,並拘捕疑犯、賽車手黃桂華;黃被制服後在私家車內昏迷,留醫一晚後不治。死因庭 3 男 2 女陪審團周五(7 日)一致裁定黃「死於自然」。
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曾經問除能否考慮「死於不幸」或「死於意外」等選項,不過裁判官指,法醫報告指直接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而外傷不足以致命,故只能考慮「死於自然」選項,否則只能為「死因存疑」。
陪審團亦一度提出建議,指警方應第一時間召救護車,官指未有證據顯示救護車到場時間,對黃的死亡有何影響;陪審團再短暫商議後,表示沒有建議。
研訊時,多名警員供稱黃曾嘗試駕車逃走,3 警合力制服,其後發現黃在車內沒反應,為他急救。黃妻指到醫院見到丈夫左眼有腫瘀,並呈紫黑色。(見報道)
法律101|「死因研訊」與刑事審訊有何分別?
警方毒品調查科 2024 年 1 月 31 日就跨境販毒案,在元朗錦田高埔村調查,並拘捕疑犯、賽車手黃桂華;黃被制服後在私家車內昏迷,留醫一晚後不治,死因研訊周四(6 日)展開。
綜合 10 名毒品調查科、衝鋒隊警員的證供,黃在拘捕行動中嘗試駕車逃走,警員阻止,期間黃的頭部撞向軚盤;3 警合力制服並鎖上手銬,其後發現黃在車內沒反應,為他急救。黃妻指到醫院見到丈夫左眼有腫瘀,並呈紫黑色。
法醫指,黃的直接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併發支氣管肺炎,據其病歷他在受壓下容易出現急性心肌梗塞,死因屬自然,其身上有多處瘀傷及擦傷惟不足以致命。警務處一方陳詞指,警員有為黃急救,亦嘗試用最低武力制服。研訊周五續,裁判官將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
法律101|「死因研訊」與刑事審訊有何分別?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獲取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被告不一定因性快感犯案,例如為賺錢等,指上訴方的主張違反保護兒童的立法原意。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