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警員於 2020 年購入牛頭角一個單位,申請九成按揭貸款共 463.5 萬元,惟該警員被指訛稱單位自住,但實際上出租約兩年並獲利約 30 萬元,違反借貸條款。
警員周二(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為男警索取社服令報告,期間批准保釋。官亦下令要求警員向政府歸還約 30 萬元得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3 歲警員於 2020 年購入牛頭角一個單位,申請九成按揭貸款共 463.5 萬元,惟該警員被指訛稱單位自住,但實際上出租約兩年並獲利約 30 萬元,違反借貸條款。
警員周二(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為男警索取社服令報告,期間批准保釋。官亦下令要求警員向政府歸還約 30 萬元得益。
41 歲男警被指於 2024 年間,8 度未獲授權下操作警方或運輸署內部調查系統的電腦,以及向黃大仙一單位淋紅油。他事隔兩年被起訴 9 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警方指,被告已停職。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8 日再訊,以準備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可以 1 萬元等條件保釋。
6 名警員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時,襲擊露宿者、砸爛家當、誣衊藏毒,被裁定罪成被判囚。其中 4 警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陳守業提出定罪及判罰上訴,上訴庭周五(20 日)處理許可申請,押後 6 個月內頒判決。庭上透露其中兩警已出獄。
上訴方指警員遮 CCTV 是為干預警隊內部程序、保護同袍免受查,而非妨礙刑事程序,官質疑證據不足以證明;至於受上司指使犯案一說,官反駁「指令 unlawful 就唔係指令啦」,又指警員未搜出證物就將露宿者上手銬、拉出帳幕,「成班肯定係 overkeen 嘅警務人員」。
一名警長及一名女警被指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向一名酒吧負責人透露警察巡查酒牌的機密資訊,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妨害司法公正罪,周三(1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案件押至 4 月 22 日再訊,以候準備轉介文件,兩人獲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兩人隸屬大埔警區,現已被停職。
27 歲男警涉於調查強姦案期間,向疑犯訛稱事主願收款 6 萬元,換取不追究事件,遭揭發後被捕。男警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6 個月。
法官黃士翔指,不論被告是因私心抑或是為事主討回公道而犯案,這種自以為是的執法方式完全無視法律,亦損害公眾對警隊的合理期望。即使被告想為事主討回公道,法庭仍須對公職人員私自執法的行為表達不滿,並須阻嚇有意圖干犯相類行為的警員。
39 歲駐青衣分區男警,被指去年 8 月休班時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事隔逾半年被落案起訴偷拍罪,周二(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4 月 8 日再訊,以候索取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保釋。
警方指,男子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27 歲男警涉於調查強姦案期間,向疑犯訛稱事主願收款 6 萬元,換取不追究事件,遭揭發後被捕。男警周一(2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法官黃士翔將案件押至 3 月 10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辯方指,被告追查該強姦案已久,律政司最終決定不檢控疑犯,令被告感到不忿,「一時諗歪咗」,才會在未與事主商量下干犯本案,希望能為事主討回公道及作出補償。官反問,被告為一己私慾犯案,與他以自己方法執行心目中的正義,嚴重性是否有分別?辯方指,被告明白案件嚴重性,強調他當時只為幫助事主,現已知錯。
50 歲警被指在 2018 年至 2023 年期間,管有逾 100 份虛針對不同人士的虛假信件或陳述,其中 15 份有特別設計或經改裝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被控「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及「管有虛假文書」共 10 罪,其中 5 項為交替控罪。案件周五( 1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0 日再訊,待處理轉介文件,被告獲准以 2.3 萬元保釋。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被告已被停職。
54 歲男警被指 2023 年串謀販運大麻及傷人,亦涉指示另一名警長銷毀刑事調查資料,被控 3 罪。同案另有一名律師與 65 歲男子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周四(12 日)在區院再訊。
男警暫未答辯,辯方指正候索涉案錄音,官准押後 3 月 5 日再訊。律師與 65 歲男子則擬不認罪,官排期明年 2 月中開審,料以英文審訊 10 日。3 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