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暫未有聆訊日期

47人案|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暫未有聆訊日期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上周二(19 日)判刑,45 名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其中 4 名被告,包括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周二(26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資料顯示,4 人暫未有律師代表。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4 人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鄒家成被判囚 7 年 9 個月,余慧明被判囚 6 年 9 個月,黃碧雲、楊雪盈同被判囚 6 年 6 個月。 官拒納鄒家成、余慧明證供 3 名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今年 5 月頒下裁詞,解釋裁定 4 人及其他不認罪被告罪成的理由(見報道)。 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參選新東的鄒家成,在審訊時供稱聲明中「會運用否決權」的一句,並非各區的協調共識,〈墨〉並非協議、無約束力。不過法官拒納,又指鄒的立場較激進,相信他會用任何方法,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裁定他罪成。 參選衞生服務界的余慧明,為「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她供稱預設立場是對預算案投反對票,形容「依個只係一個姿態」,屬於「先砌後傾」,不過法官基於余慧明的言論、文章,拒納她供稱願意和政府商討、願意妥協。 官引黨友發言、搜出文件裁黃碧雲、楊雪盈罪成 參選九西的黃碧雲,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民主黨黨員,她選擇不作供。官據共謀者原則,接納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於九東民間論壇,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發言為呈堂證據,用以指證黃,並裁斷黃同意參與涉案謀劃。 參選港島區的楊雪盈,審訊時亦選擇不作供。官指警方在其電腦檢獲的文件,提及「政府多年來提出的財政預算案,都是由上而下…整個過程本身就唔公義」,指她一定會否決預算案,又指文件是在《國安法》頒布前後撰寫,顯示楊否決的立場沒變。 戴耀廷等 4 人被裁定屬首要分子 3 名法官亦於 11 月 19 日宣判(見報道),同案被告之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 4 人被裁定屬「首要分子」,法官以判囚 12 至 15 … Read more

47人案・吳政亨專訪|一個異鄉人的剖白:我唔覺得我係為一個地方付出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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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18人完成三分二刑期 惟國安犯未必獲減刑早釋 官指8人具悔意信當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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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被告囚4至10年 低於許志永、丁家喜 部分高於王全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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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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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刑|官接納本案涉及串謀控罪 《國安法》刑期分級非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47 人案判刑|官接納本案涉及串謀控罪 《國安法》刑期分級非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名罪成被告周二(19 日)判刑,其中被指為初選主謀的戴耀廷判囚 10 年,其餘 44 人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7 年 9 個月。其中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其求情陳詞時提出,本案是串謀定罪,認為《國安法》下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並不適用; 控方則提倡,《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又認為判刑時需參考內地法律。

三名指定法官部分接納辯方立場,在判刑理由指,本案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國安法》第 22 條下刑期分級有參考價值,但非完全適用;又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國安法》立法原意為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法庭在判刑時應同時考慮《國安法》及普通法原則,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綜觀多名被告判刑理由,其中除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 4 人被指屬「首要分子」外,其餘 40 人被歸類為「積極參加」者,但未受《國安法》22 條的刑期下限影響, 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 3 人因認罪、作供等因素減刑後,分別判囚 6 年 1 個月至 7 年,跌出「首要分子」10 年的刑期下限。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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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詞速讀|45人囚4年2月至10年 法官判刑考慮一覽

47人案判詞速讀|45人囚4年2月至10年 官:國安法刑期分級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三名指定法官周二(19 日)頒下 82 頁英文判刑理由。在進入各別被告量刑理由前,先處理數項有關判刑的法律爭議。 首先,包括戴耀廷在內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曾在求情階段提出爭議,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 22 條下的刑期分級並不適用。法官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接納本案屬串謀控罪,《國安法》訂明的判刑類別,在本案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判刑理由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及兼容互補,故法庭應確保在判刑時,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適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於犯案者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不過法庭拒絕接納部分被告稱,認為謀劃必然失敗,故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有被告以不知初選違法為求情理由,法官接納對部分人適用,但其中兩名被告戴耀延及楊岳橋,官指他們本身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不能依賴此求情理由。 《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4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理據。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D1 戴耀廷(60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10 年 D2 區諾軒(37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9 個月 D3 趙家賢(39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7 年 D4 鍾錦麟(36 歲) 刑期分級: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1 個月 D5 吳政亨(46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7 年 3 個月 D6 袁嘉蔚(31 歲) 刑期分級:積極參與 判囚 4 年 … Read more

47人案裁決理據|戴耀廷為主推手、3政黨立場變 無差別否決逼回應無疑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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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周四裁決三焦點:罪成與否、案中角色、律政司會否即提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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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案情整合|控方引墨落無悔至論壇、記招言論指控 辯方如何力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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