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8 歲男督察涉於去年 8 月休班期間,駕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涉案督察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同意當時衝紅燈,但強調他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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