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4 天審訊。控方第四日結案陳詞,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
控方指,吳團隊在「屠龍」加入前,曾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已串謀襲擊警察。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4 天審訊。控方第四日結案陳詞,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
控方指,吳團隊在「屠龍」加入前,曾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已串謀襲擊警察。控方重申,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3 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在計劃中負責「引戰」,藉破壞引誘警員到場。而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分別曾參與試槍、飯局和開會,商討「12.8 計劃」。
針對個別被告,控方指張俊富有份商討炸彈擺放位置;張銘裕則與同謀者吳智鴻有聯繫,曾轉發測試炸彈引爆器的影片至「屠龍」群組。
另一被告嚴文謙事前問「8 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控方指反映他必然知悉計劃將用槍和炸彈攻擊警方,「用時代背景去睇,個串謀根本係呼之欲出。」至於被告李家田稱僅在旁觀察,控方指隊員對他關心密切,「得到嘅對待,係咪一個乜都唔做嘅隊員嘅態度?」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不認罪受審,周四(8 月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15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至今近 5 年,對被告人生規劃有影響,望酌情減刑。辯方另提及有被告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積極參加調酒比賽,指他一時衝動犯案;有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且需要供養年邁父母,並指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裁判官陳志輝聽畢求情稱,「法庭可以講,一定係監禁㗎啦,純粹長短」,並著控方呈交本案的時序表。
2019 年 8 月 31 日,市民在港島區發起遊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急救員及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獲裁無罪,女生另獲批訟費。上訴庭早前判律政司上訴得直,將女學生的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四(8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大狀吳珞珩透露,將就上訴庭的決定再提出上訴,並已提出動議通知書,建議押後半年再訊,以視乎終審法院的決定。控方不反對押後,但希望能縮短至 4 個月。法官彭中屏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28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2 天審訊。控方續作結案陳詞,指涉及「屠龍小隊」的被告,最遲於 2019 年 11 月到西貢「行山」試槍後,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
控方指,試槍後有「屠龍」被告拿取手槍,而按照原定計劃,「屠龍」會使用槍械;但「屠龍」隊長黃振強與同謀者吳智鴻見面後,黃向成員稱有新計劃,「唔使行眼鏡 plan 」。控方指由此可見,當時「殺警計劃」已成形。
控方另引述「屠龍」TG 通訊,指當中曾出現「20KG」字眼,除沒參與會議的一成員外,其他人未曾問及有何意思,反映「屠龍」已與吳智鴻一方達成協議,將使用炸彈和槍械。
4 男於 2020 年涉向跑馬地警署投擲 3 枚汽油彈,波及附近停泊的私家車,其中一人的胞弟及母親涉協助銷毀證據。一男認縱火罪,另 5 人被裁定縱火、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王詩麗周三(31 日)在區域法院判 4 名縱火被告監禁 41 至 63 個月,另兩人涉串謀銷毀證據,判囚 6 個月。
法官批評 4 名縱火被告行為興風作浪,唯恐天下不亂,目無法紀,公然挑戰權威,亦不顧當值警員會否受傷。若其行為令油站起火,火勢隨時蔓延,一發不可收拾,可見他們漠視生命財產,藐視法律。至於銷毀證據的兩母子,法官指他們一心為協助及保護家人犯案,並非早有預謀,其行為沒有重大影響提控,或影響證據份量。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全數被裁定罪成,判囚 12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其中 1 名 23 歲男被告,上周四(25 日)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審理。
3 名男子於 2019 年 12 月,在屯門小冷水路,涉試驗土製爆炸裝置後用作對付警方,但試驗失敗。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兩男認罪,另一名案發時 27 歲的男子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黎婉姫周二(30 日)於高等法院判兩認罪被告監禁 8 年 4 個月至 8 年 7 個月,受審後罪成被告則判囚 12 年。
法官批評,被告意圖危害警員,並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罔顧市民安全。法官又指,本案發生於 2019 年社會動盪期間,暴力及襲警事件時有發生,本案行為有如向執法人員及警方宣戰。被告針對當時執法困難的警方犯案,行為邪惡。假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1 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使用槍械,以至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均屬恐怖主義行為。就一被告被控協助籌錢,控方指,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或證明被告在 12.8「殺警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控方又指,各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各人可在不同時間加入、可互不相識、亦毋須知別人崗位,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至於有被告投訴被警施襲而作招認,控方認為應觀察其錄影會面時神態,「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
控方另提及,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貪威識食、爛賭」,但他在反修例時忽然有大額款項湧入,「有幾多個後生仔,廿歲出頭見過百幾萬?」,強調涉案 TG 訊息與其證供脗合,陪審團應留意其作供言行舉止等,去決定是否信納其供詞。
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 4 罪成,判囚 6 年。他不服刑期提上訴,爭議他案發時年輕、在獄中努力更生、獲太太支持,冀重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26 日)聽罷陳詞,認為案件「有佢微妙嘅地方」,將交由 3 名上訴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再處理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