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陳姓休班男警,被指於 2022 年 10 月中凌晨,酒醉後乘的士到父母位於置富花園寓所,疑先後與的士司機及保安發生爭執,再涉用手推開保安,他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醉酒」罪。被告周二(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評被告行為滋擾其他住客,「如果你酒量咁淺,唔該你戒酒。」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各位讀者一定聽過「簽保守行為」,但其實甚麼是「守行為」?會否留有案底?如果違反守行為條件,會有甚麼後果?
另一邊廂,部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都是因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撤控。究竟律政司是基於甚麼考慮撤控?法院可否干預其檢控決定?
35 歲技術員被指 2021 年 11 月使用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進入觀塘廣場的遊戲機中心,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罪」,案件周五( 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同意撤銷控罪,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裁判官林子勤隨即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 年。根據案情,被告在警誡下解釋,因擔心被政府追蹤個人資料,才使用虛假的應用程式。
2019 年 10 月 27 日,示威者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噴漆等物品,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 6 罪,案件周二( 23 日)在九龍城法院再訊。 涉管有 2 支噴漆的 21 歲女學生,獲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裁判官崔美覆下令她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並撤銷其控罪。其餘 4 人暫毋須答辯,押後至 9 月 26 日再訊,以待辯方給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