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墮屏事故,嚴重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僱主多次缺席聆訊,區院法官羅麗萍直接判李勝訴,周五(19 日)並排期明年 5 月審訊,准李以視像作供,處理賠償金額評估。
被控的「舞館」一方仍然沒代表應訊。官透露李一方寄出的掛號信「被打回頭」,認為被告方有意逃避責任,又下令李一方再寄出掛號信,將審訊文件送到被告的辦公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墮屏事故,嚴重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僱主多次缺席聆訊,區院法官羅麗萍直接判李勝訴,周五(19 日)並排期明年 5 月審訊,准李以視像作供,處理賠償金額評估。
被控的「舞館」一方仍然沒代表應訊。官透露李一方寄出的掛號信「被打回頭」,認為被告方有意逃避責任,又下令李一方再寄出掛號信,將審訊文件送到被告的辦公室。
去年 9 月,警方在北角轟斃持刀精神病人。報稱患精神病男子入稟區院提出平機訴訟,指專欄作家屈穎妍發布煽動仇恨精神病人影片,「港人講地」轉載、Google 沒將影片下架,涉違《殘疾歧視條例》,要求他們向 30 萬名精神病人賠償、道歉及澄清精神病人絕非暴力。
案件周三(26 日)再訊,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表示收到屈及「港人講地」母公司的傳票,提到達成和解,申請人將撤回訴訟,法庭不作訟費命令。親自應訊的申請人在庭上確認。屈穎妍由律師代表,沒有到庭。至於針對 Google 的訴訟,庭上透露早前已完結。
2022 年 12 月,一輛龍運巴士在東涌裕東路撞到停泊路邊的清潔公司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使貨車撞向路面清潔工,釀 2 死 6 傷。巴士車長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 3 年 2 個月。
在意外中死亡的 64 歲清潔工,遺產執行人周二(25 日)入稟區院,向涉事車長及巴士公司追討賠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明年 5 月 15 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元朗區議員程振明與相關人士,被律政司入稟區域法院,代稅局申索近 140 萬元印花稅款及附加印花稅。入稟狀指,程振明與他人就元朗 8 幅土地的「分產契」(Deed of Partition)涉及未償付印花稅款。
一名 68 歲保安 2022 年在西貢匡湖居遊艇會當值期間,疑外出巡邏時墮海,最後由消防蛙人在附近海域尋獲,送院後證實不治。其遺產管理人周二(18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遊艇會要求賠償,入稟狀未有列明金額。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聆訊。
2018 年 11 月女銀行家張淑玲注射肉毒桿菌(Botox)後不治,現年 93 歲矯形外科醫生李宏邦被控誤殺,上月被陪審團裁定他有做出嚴重疏忽非法殺害張的行為,但因李的精神狀況不宜答辯,日前獲無條件釋放。死者遺產執行人上周五(7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李擔任董事的公司索償。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 2026 年 4 月 24 日聆訊。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兩名示威者被指毆打警員,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監。在事件中受傷的警員郭兆恒,早前循民事向兩人索償,周一(2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法官羅麗萍花逾半小時,批評郭的代表大律師孫子恒,在開案陳詞將醫療紀錄、專家報告「一字不漏抄出嚟」、「你自己睇見都難堪啦」,又指當中逾半內容為複述,沒作出解釋、總結,強調法庭時間寶貴,「從來未見過一個咁樣嘅開案陳詞」、「你用個心去做先得㗎」。
郭兆恒則供稱,事發後身體沒甚麼問題,至 2022 年精神情況變得嚴重,「我俾人咁樣毆打,成日都會發夢」,其後被調任文書工作,現時須定期接受精神治療。案件周二(21 日)結案陳詞。
男團 MIRROR 2022 年紅館演唱會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其中一位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法官早前在僱主多次缺席聆訊下,直接判李勝訴,賠償金額待定。案件周五(17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舞館」仍沒派代表應訊。
申請方指,會申請李啟言透過視像作供,李父亦會出庭作供,正申請法援,並需時處理文件,申請押後案件。法官關注,條例原意是確保傷者盡快獲合理賠償,希望盡快排期審訊,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9 日,屆時將安排審期。
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行人涉亂過馬路的傳票案,經 91 天審訊裁定被告無罪,拒絕向她批出訟費,又指兩名辯方律師虛耗法庭時間,下令向控方支付約 62 萬元訟費。
兩辯方律師,即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周一(13 日)入稟高院,起訴負責該案的律政司外聘大狀關文渭、律政司相關人員、何麗明及律政司長,指控關、何為了增加收入而聯合拖延審訊,要求賠償共約 2,140 萬元。
入稟狀指控,控方在傳票案提出不必要及重複的證據,用上 10 天在「案中案」處理辯方專家證人資格,而裁判官則涉司法人員失當、濫用權力,包括越權施加現金保釋條件,被告是為了共同經濟利益而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