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警署去年 12 月發生非禮案,41 歲男警被指涉案,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周五(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4 月 17 日再訊,以候其聘私人律師,期間准以 5,000 元保釋。
警方口頭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是警務人員,最後駐油尖警區,現已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尖沙咀警署去年 12 月發生非禮案,41 歲男警被指涉案,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周五(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4 月 17 日再訊,以候其聘私人律師,期間准以 5,000 元保釋。
警方口頭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是警務人員,最後駐油尖警區,現已停職。
醫療輔助隊(AMS)總參事黃英強涉今年一月非禮女子,被控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三(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押後至 4 月 28 日再訊,准黃以一萬元、不得返回案發現場等條件保釋,並下令禁止披露事主與被告的關係及案發地點。
醫輔隊總監由衞生署署長兼任,而總參事為全職公務員,向總監負責。保安局指黃已被停職,現不宜評論;公務員事務局則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零容忍」。
有 14 項性罪行案底的 38 歲男子,與兩名 15 歲少年合共九度肛交,其中一少年更遭被告以狗圈繫頸拖行、鞭打、迫飲尿等方式虐待。被告承認「向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猥褻侵犯」等 17 罪,周三(11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 10 年。
法官潘兆童透露,被告曾因性侵 14 歲少年入獄 8 年,出獄後拒絕繼續治療,一年後便干犯本案,反映上一案的判刑阻嚇力不足;心理和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和戀童癖,他沒對行為承擔責任,諉過於伴侶和事主,重犯機會極高,判刑須平衡保護社會的作用。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指 2024 年 7 月至 11 月,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一名女子,他否認 3 項猥褻侵犯罪,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排期 3 月 16 日開審,預留 7 天審期。辯方透露擬反對部分 WhatsApp 訊息呈堂。
編按:報道於 2026 年 1 月 13 日作出更正,原文指控方庭上透露事主不需在屏風後作供,實為錯誤。
大律師被指 8 年前在西營盤單位非禮一人,被控非禮,案件周一(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官撤銷禁止披露被告姓名的臨時命令。被告為大律師蘇信恩,據庭上資訊,他被指犯案時尚未成為大律師。
官指,暫禁披露被告姓名的命令,主要爭議在於他人能否從資料「拼湊識別」事主的身分。而經控方澄清,被告與事主之間並非大律師的「師徒關係」,官認為他人從蘇的姓名推測出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故撤銷命令。案件押後至 2 月 13 日再訊。
現年 32 歲男子被指 2018 年在天水圍天恒邨的遊樂場,兩度非禮一名年約 6 歲的男童 X,再於 2024 年在住所內非禮當時 12 歲的 X,被控 3 項非禮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押後到 2 月 4 日再訊,批准被告以 1,000 元保釋。
法律101|甚麼是「非禮」?
現年 23 歲男子被指 13 歲時,在祖父家中及其公司辦公室內,三度非禮 9 歲堂妹,包括要求摸陽具、口交等。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等 3 罪全數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五(1 月 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表示,考慮到被告紀錄良好,案發時僅 13 歲,現時已有穩定工作,亦曾因本案還押 1 個月,報告亦「寫得你係好嘅」,終判被告接受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遵守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