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屢非禮女學生 辯方:事主態度順從 控方:從表情反應可知不同意

鄭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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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屢非禮女學生 官裁定表證成立 關注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二(16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法官林嘉欣裁定 9 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18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關注,事主的證詞中解釋了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不願意、沒有即時報警,但即使法庭接納事主解釋,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控方修訂控罪日期、承認事實納入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周一申請修訂其中兩項非禮罪的控罪詳情,更改控罪日期,即就牽涉車上手淫的第五控罪,控方要求將控罪日期改為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某日;就另一次指稱手淫事件的第八控罪,控方要求更改為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間的某日。 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周二批准修訂控罪日期。辯方早前曾擬爭議被告是否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最終沒有爭議,控方周二另修訂承認事實,將被告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納入其中。 官裁表證成立請雙方就法律原則陳詞 控方完成案情後,辯方大律師陳偉彥表示沒有中段陳詞,法官林嘉欣裁定 9 項非禮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不呈遞辯方證據,案件押後待結案陳詞。 法官指,有數項法律議題需要雙方協助,就第 1 至 3 項控罪,事主事發時未滿 16 歲,法律上不能同意相關行為,故爭議圍繞被告有否作出相關作為。其中就首控罪,事主指稱被告牽她的手及親吻她的額頭,相信可以爭議是否屬猥褻行為。 官:即使接納事主證供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相信事主不同意 至於第 4 至 9 項控罪,事主已滿 16 歲,故涉及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或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 法官歸納指,事主作供時清楚解釋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或用言語表達她不願意,亦解釋了為何沒有即時投訴、報警、或向他人傾訴,可用作評估事主供詞是否可信、可靠。 官指,即使法庭接納事主的解釋合情合理,考慮到其年紀、背景、與被告的身分地位,信納事主沒表達某些意願是合理、可理解,但法庭仍需考慮從被告的角度,他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當時不自願,因事主從沒向被告解釋其心路歷程,「被告理論上係唔知道 X 點諗,從被告人角度,佢只見到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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