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歲男教師被控於 2022 年 3 月在港鐵車廂內非禮一名男子 X,案情指有便衣警員在尖沙咀站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後發現被告涉用右手放在事主左臀。案件周三(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崔美霞認為,事主 X 和控方證人的證供有關鍵性和不能磨合的分歧,兩人就描述 X 站立的位置、附近的乘客等情況不一致。辯方另申請訟費,獲官批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3 歲男教師被控於 2022 年 3 月在港鐵車廂內非禮一名男子 X,案情指有便衣警員在尖沙咀站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後發現被告涉用右手放在事主左臀。案件周三(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崔美霞認為,事主 X 和控方證人的證供有關鍵性和不能磨合的分歧,兩人就描述 X 站立的位置、附近的乘客等情況不一致。辯方另申請訟費,獲官批准。
一名七旬男中醫,被指去年在港鐵車廂內,尾隨並 4 度觸摸 15 歲女學生大腿,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非禮罪名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批評被告證供自相矛盾,辯稱因擔心疫情,乘港鐵沒有捉着扶手,但裁判官認為,若被告真的關注疫情,「撞到陌生人構成衞生風險豈非更高」,又質疑被告「由上而下掃」事主,與失平衡「拉不上關係」,裁定被告觸摸 X 時具猥䙝意圖。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有一項同類定罪紀錄,但指被告年長,重犯機會低。裁判官下令被告還押至 10 月 25 日判刑。
一名男中醫師,涉嫌去年 6 月在觀塘一間中醫藥中心猥褻侵犯一名女子,被控兩項非禮罪,原定周三(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控方指被告暫毋須答辯,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再訊,以待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
六旬食衞局監督主任,被指年初在金鐘政總會議廳,等候時任食衞局局長陳肇始訓示期間,以手踭按壓一名中年女同事的胸部。他早前否認一項非禮罪,案件周三(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事主作供指,感到被告以手踭按壓其左邊乳頭,並由上至下轉了一圈,過程約 5 秒。她又供稱對事件感到很震驚,「點解政總咁大地方,有咁多警察喺度,自己會被人非禮」。而在辯方盤問下,她解釋當時因正在工作,未有即時投訴。
40 歲工程師於 2022 年 3 月,被指於柴灣一單位 5 度摸其 5 歲女兒的下體。他被控 5 項非禮罪,案件周二(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控方申請把本案轉介至區院審理,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1 日於區域法院提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以及不得返回案發單位。
20 歲學生被指 2020 年在大圍一幢大廈後樓梯,與 12 歲邊緣智商女生性交,他否認強姦及交替控罪「與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受審。法官黎婉姫周一( 19 日)在高等法院完成引導 4 女 3 男陪審團,他們在早上約 11 時 15 分退庭商議。
經約 4 小時商議後,陪審團以大比數,即 5 比 2 裁定被告強姦罪成。法官押後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官另為他索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今年 6 月,25 歲男生涉嫌於非禮案守行為期間,在中大圖書館女廁內偷拍兩名女子,並在被捕後稱因「做人做嘢讀書都好大壓力」而犯案。他早前承認兩項窺淫罪,周二(13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24 歲測量員被指於 4 天內,在相同的巴士路線上,兩度以手背掃同一女乘客的大腿,並在警誡下稱「個女仔着短裙好吸引,控制唔到自己」。他周三(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2 項非禮罪,被判監 21 天。 裁判官施祖堯認為,兩次非禮均涉及肌膚接觸,即使事主已經避開,被告依然「進一步進擊」,其中一次更長達 10 分鐘。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工作和精神壓力犯案。
2021 年 8 月中旬,一名 17 歲女子,疑不滿另一名 14 歲少女與心上人性交,遂帶同 6 名朋友在尖沙咀酒店內輪流羞辱,除掌摑、腳踢及將其撼牆外,又要求她舐鞋底,甚至將摺疊的拖鞋塞進其陰道,事後更在朋友間分享有關影片。年僅 14 至 18 歲的 7 女 1 男,早前承認非禮、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等共 10 罪,其中 5 人周二( 23 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協青社職員讚揚次被告態度盡責、勤奮,又形容她是協青社的榜樣。但裁判官崔美霞指,次被告在案中指使他人犯案,考慮到事主無力反抗,對其造成永久且具大的傷害,認為有需要讓她接受長時間的教導,最終判入教導所,並分別判處其餘 4 人感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
2022 年 5 月,六旬漢被指在旺角一所教堂內,將教友的 9 歲女兒抱在大腿上,伸手入她的短褲,觸摸其臀部。被告早前承認非禮罪,周二(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3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年幼女童若遇上侵犯事件,「好多時未必識講」,因此揭發案件有困難,法庭有責任保護年幼女性。惟考慮被告認罪、沒有定罪紀錄,扣減部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