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6 日,香港大球場舉行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一名 19 歲男子涉嫌在大會奏放國歌期間背向會場,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案件周二(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暫毋須答辯,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6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 20,000 元保釋,其母親作 1 ,000 元人事擔保。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6 月 6 日,香港大球場舉行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一名 19 歲男子涉嫌在大會奏放國歌期間背向會場,事後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案件周二(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暫毋須答辯,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6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 20,000 元保釋,其母親作 1 ,000 元人事擔保。
21 歲青年涉於 2023 年 6 月,於紅館觀看世界女排聯賽時,播放中國國歌期間發出噓聲,倒竪拇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被控侮辱國歌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周四(3 日)開庭審理案件,上訴方表示詳細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放棄上訴。法官張慧玲詢問上訴人是否明白取消上訴,需要即時入獄,上訴人點頭表示「清楚」。
21 歲青年涉於 2023 年 6 月,於紅館觀看世界女排聯賽時,播放中國國歌期間發出噓聲,倒竪拇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被控侮辱國歌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周一(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8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引述《侮辱國旗案例》,指需要考慮條文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提及國歌是一個國家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條文制定旨在維護國歌的尊嚴,必須全面保護國歌免遭侮辱,才能產生應有的效用。
官又指,被告以往曾因服藥不準時,影響專注力、學業,令情緒受影響;指他明知不準時服藥,會令病情轉差,仍選擇停藥及單獨前往紅館觀看賽事,依賴病況為求情理由「已經係大大減弱」。
2023 年 6 月,21 歲青年涉在紅館觀看世界女排聯賽、播放中國國歌時,發出噓聲、倒豎拇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否認侮辱國歌罪受審,周一(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案件押至 7 月 15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辯方認為,被告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不構成侮辱;而即使是侮辱,亦不符條文中「侮辱」定義,即「損害國歌作為中國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裁判官林子康關注,被告所唱的《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時在社會事件出現,辯方則指此非 2019 年反政府示威的「專利品」、「呢首歌俾人騎劫咗」,又認為歌曲與國歌相似,「都係呼籲人們戰勝逆境嘅革命號召」。
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連登」、YouTube 及 Discord 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及篡改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上黃星的影片,早前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 4 罪,被判入教導所。青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案件周三(19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爭議部分控罪超過檢控期限,而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法庭無權處理相關控罪,另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不應在裁判法院處理。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上訴理由與「譚得志煽動案」上訴理據相同,法官黎婉姫指,上訴庭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宜於今天處理本案,應等待上訴庭作出判決後再處理,決定把本案押後並重新排期,另批准青年保釋等候上訴。
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周三(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歌罪成,還押至 7 月 20 日判刑,是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侮辱國歌罪」案件。 裁判官屈麗雯表示,被告在片中未有刪去旁白及掌聲,反映他是刻意及主動挑選片中國歌部份來修改,不會是出於無知,行為有損國家象徵及標誌。而影片有超過 10 萬點擊率及數百個留言,可見侮辱的延續性強。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將國歌滅聲,未有加入粗言穢語,侮辱程度偏低,又指影片並非於 2019 年社會運動期間發布,對公眾影響程度不大,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長時間緩刑,或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則明言判監機會相當大。
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受審的案件。案件原訂周四(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但辯方表示,較早前得悉本案「研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警署警長,過去曾數十次違紀,須接受紀律聆訊,控辯雙方同意就此重召證人。 警署警長庭上承認曾 40 多次在撰寫記事冊時有遺漏、兩次沒有佩帶警槍執勤、一次當值時「貪方便」,離開警署「攞返自己部私家車」及購物,因而缺勤半小時被扣薪金。他解釋自己因「疏忽遺漏」犯錯。 控方指警長沒按程序辦事,但不涉誠信問題,接受紀律聆訊後沒再犯錯,亦獲晉升。辯方則指其違紀行為,與誠信「絕對有關」,「一次可能係意外,我接受;兩次係偶然,我接受;三次係疏忽,但佢係幾十次,唔係疏忽解釋到,係選擇嚟。」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決定維持其專家資格,案件押後至 7 月 5 日裁決。
48 歲家庭主婦涉在 Facebook 及 Twitter 轉載或發布煽動訊息,包括寫上「要黑警墊屍底」、「光時」、「香港獨立」等字句,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周四(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庭上所見,被告束馬尾、穿黑色運動外套,面容精神,離庭時亦一度望向旁聽席微笑。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辯方的保釋申請,被告還押至 4 月 27 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另有傳媒申請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報道限制,惟被蘇惠德拒絕。
一名 42 歲速遞員,被指於 2021 年 1 月起,多次在不同社交平台,包括 Facebook、Instagram 及 Twitter 發布煽動言論,包括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侮辱國歌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三(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並申請押後案件至 12 月 16 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除涉案的 4 個社交媒體帳戶外,被告有否以其他帳戶犯案。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辯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並批准押後案件。被告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將於下周四( 1 日)作保釋覆核。
2021 年 7 月 26 日,港隊奧運劍擊代表張家朗奪金,網媒記者「美娜」梁恩寧被指在觀塘 APM 商場直播賽事、播放國歌期間,高舉英殖旗幟,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她周四(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 3 個月。本案為《國歌法》生效後,首宗定罪案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行為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又指她自備旗幟到場是有預謀、有機會釀成暴力衝突,兩者屬加刑因素。辯方求情指被告智商偏低、患有自閉症,但裁判官引案例,稱即使患有重病,亦非減刑理由,況且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異於常人」。 案情:被告揮動港英旗 以旗幟蓋頭 案情指案發當日,張家朗在奧運劍擊比賽中奪金。晚上約 9 時,觀塘 APM 商場大屏幕播放頒獎禮的現場直播,張家朗接過金牌後,播放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及掛起區旗,期間被告在上層大堂揮動「英國殖民地香港旗」,又以旗幟蓋頭,現場有觀眾發出噓聲及高叫「We are Hong Kong」,亦有市民報警。 其後商場職員向被告查問,她展示網媒「自由人快訊」的記者證。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片段後,4 日後在被告住所以「侮辱國歌」罪拘捕被告,搜出記者證及涉案「港英旗」。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從《自由人快訊》Facebook 專頁下載當日直播片段,被告現場直播時,指大屏幕將要播放國歌,稱:「總之佢哋都識做啦,唔講㗎喇。」 嶺大教授劉智鵬任控方專家證人稱揮動港英旗屬有意侮辱國歌 控方引述專家證人劉智鵬供詞,指「港英旗」象徵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1984 年中國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指香港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回歸後,將轉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劉觀看案發時的公開影片後,認為香港回歸後不再使用「港英旗」,被告在播放國歌期間揮動「港英旗」,是有意圖地侮辱國歌,及損害國歌的象徵和尊嚴。 劉智鵬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曾在首宗《國安法》「唐英傑」案中,擔任控方專家證人,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推翻政權的意思。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醫療情況 予寬大處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智商偏低、患有自閉症,在特殊學校就讀至中三畢業,之後任職保安員十多年,從小不被視為「正常人」。被告案發時失業了一段時間,靠傷殘津貼維生,並任職義務記者。 辯方指,被告一人行事、非帶領者角色,短時間內即收起「港英旗」,沒有人因為其行為而受鼓動,最多是現場有人發出噓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醫療情況,能予以寬大處理。 官:貶損國家運動員尊嚴未生衝突純屬僥倖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發時有過千名觀眾觀看直播,當觀眾見證光榮一刻時,被告卻揮動「港英旗」,引起在場人士大聲喝倒采,行為是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她指,本案沒有案例可供參考,但考慮到侮辱國旗的案例,認為應判處不少於 4 個月監禁。 裁判官續指,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被告自備「港英旗」到場,明顯地有備而來、周詳行事。加上商場內有過千人聚集觀看直播,被告行為有機會產生危險情況,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或被激起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她指,當日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可見,有相關風險存在。 官引「葉繼歡案」稱重病非減刑理由指被告非患病僅身心「異於常人」 就辯方呈交的醫療文件,裁判官引用「葉繼歡案」,指即使被告患有重病,也非減刑理由,況且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異於常人」。她指監禁是無可避免,遂以 4 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扣減至 3 個月監禁。 被告梁恩寧(41 歲,報稱網媒「自由人快訊」記者),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違反《國歌條例》第 7(2) 及 7(6)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