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全數被裁定罪成,判囚 12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其中 1 名 23 歲男被告,上周四(25 日)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審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全數被裁定罪成,判囚 12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其中 1 名 23 歲男被告,上周四(25 日)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審理。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所有被告均被裁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法官指,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過程歷時少於 1 小時,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其他集結者,應同時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官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判處各被告 12 個月監禁,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4 歲男生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暫委法官鄭紀航周四(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定全數罪成。
3 人早前分別供稱,當日外出向候選區議員詢問洩漏事件、相約朋友調校控制器、以觀察者了解集會等。法官均拒絕接納,指 3 人辯解自相矛盾、強詞奪理、砌詞狡辯,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
法官指,案發時逾百人聚集,有人射鐳射光束、叫口號、設路障,而 3 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蒙面,攜多樣裝備身處現場,惟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至 2 月 14 日求情、2 月 27 日判刑,3 人須還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9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開審前認罪還押,於周五(8 日),7 人被判囚 13 個月 15 日;其餘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指,涉案示威者比當時警方人數多七倍,使用蒙面物品、手袖、護目鏡、鐳射光束等,當日亦是《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集結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甚高。
官再指,本案被告穿著深色衣物,當中大部分曾與他人搬動欄杆,有被告以傘遮掩拆欄杆的行為,他們積極參與其中,公然破壞法治,「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擾亂廣大香港市民的生活秩序」,認為衣著明顯避免暴露身分,顯示有預謀犯案。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9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
當日負責行動的機動部隊指揮官盤問下供稱,知悉有媒體報道大興行動基地案發前兩日,有不明氣體洩漏,但不知有人不適送院,亦不知有人因事件在網上號召市民到場示威。辯方質疑他在案發當晚警告示威者離場時,未有考慮前因,做法片面,警員否認。案件周三(8 日)續。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包括兩名案發時 13 及 14 歲被告,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1 月 24 日求情、12 月 8 日判刑。各人步入囚室時,有旁聽親友哭泣。
承認案情指,9 人分別在逸生閣、輕鐵建生站及良運街附近被捕,各人均被拍到與其他示威者搬動欄杆、開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
餘下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指 3 人均在警方驅散不久逃跑被截停,被捕時穿黑色裝束,以蒙面物品遮蔽面容。其中一名女被告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案件周二(7 日)續。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承認非法集結,其中兩名被告被判囚 9 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早前拒納同一事件為案例,指該案法官未考慮示威者對執法作出挑戰,惟她周四(13 日)改稱會「睇齊」該案的判刑。 法官指,本案屬早有預謀,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公開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被告有備而來,攜帶裝備,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法官同意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等攻擊性較強武器,願給予「最寬大」的認罪扣減。 法官早前為案發時 14 歲青年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惟他只適合到教導所服刑,該院所關押期最長可達 3 年。法官認為,將他判入教導所屬過重刑罰,「變咗佢係最細,但判刑最重,令我呢幾日坐立不安」,遂要求另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4 月 20 日判刑。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早前承認非法集結,法官謝沈智慧周五(24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聽取求情後,決定將 3 人還押至 4 月 13 日判刑,以待為當中未成年被告索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辯方求情時,引同一事件的另一案例,指該案判詞指是次示威無掟磚等行為、無阻附近行車,對公眾地方未構成嚴重威脅。但謝沈智慧不接納,指該案法官未考慮示威者對執法作出挑戰,指本案「示威者挑戰緊警方執法 ... 佢係挑戰緊 law and order(法律與秩序)吖嘛」,而針對警方的話,性質則較嚴重。 她又指,就算被告無其他行為,但選擇留在案發現場,已等於鼓勵此等行為,「人哋做嘅嘢佢哋都要負責」,故此非減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