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廣源邨的六旬女住戶,指房屋署去年發現其丈夫在 80 至 90 年代,曾與嫂嫂各持同一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指其沒有申報、作出虛假陳述,要求收回單位,他們向委員會上訴不果,上周四(22 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指,丈夫當年借錢予胞兄買樓,對方為承諾還款,提出由他和其妻共同持有物業,並已經在還款後將他除名,夫並無實益,其他家庭成員則對事件不知情。
申請人又指,丈夫患有認知障礙、短期內將喪失自理能力,質疑房委會要求他在短時間內遷走,沒合理、充分考慮其特殊情況。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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