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索帶案罪成案件,上周五(15 日)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理大衝突一案件,兩名男被告被指管有索帶,控方周三(20 日)開審前,改控兩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兩人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或判監 2 年,而最新被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 10 年。 兩男被告案件周四(21 日)開審,他們與另外 9 人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全部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雖然未能證明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二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至於兩名被指藏索帶的被告,控方指索帶可用作捆綁雜物堵路,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根據當時環境可肯定其非法意圖。(另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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