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上非禮女下屬、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一案, 周二(17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8 日審訊。
就陸振中被指酒駕,襲擊阻止他駕駛的下屬,案發時有途人報警。該途人在庭上供稱,當時聽到身在司機位的被告大叫「你走啦你走啦,我死我事呀!」又與其他人爭執,車輛駕駛期間曾撞到私家車及防撞欄,遂報警處理。案件押後至 10 月 8 日續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36 歲男子涉於今年 4 月,闖進高等法院職員通道,企圖襲擊法官,終被保安制服。該男子被控「侵入公職人員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及襲擊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周二(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不同意報告所指其患有精神病,認為毋須判處醫院令,期望可判處短期監禁。
暫委裁判官葉成林同日判刑,指報告顯示被告患有妄想症,因病干犯本案,認為被告須接受醫療協助,亦看不到原因不跟從報告建議,遂判處 3 個月醫院令。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 周五(23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0 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盤問及覆問,女事主完成合共 10 日作供。
辯方指出案情稱,被告和事主 3 度赴殘廁,都是事主獨自入內嘔吐,被告在外等候,事主其後還讚被告願等候是好男人、若早點認識就好;而他不曾非禮事主。事主均否認。至於接送上班,辯方指除事主染疫後首日復工,是由被告提出送上班外,其餘都是由事主要求被告接載,並指「如果你做我男朋友就好」。事主亦否認。
針對被告被指襲擊下屬,辯方指當天是事主和兩名督察同袍纏住被告,就沙頭角分區警員涉違紀一事求情,稱「你都唔想睇到我哋年輕人前途盡毀㗎」。被告斥他們「知法犯法,究竟知唔知自己講緊乜」,一輪糾纏間事主跌倒受傷。事主皆否認。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 周三(21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8 日審訊,而辯方第 6 日盤問女事主。
事主稱阻止被告醉駕時,先後遭被告撥開及推跌,她之後上副駕試拔車匙不果,被告直接開車。辯方就推跌追問被告的力道等,事主一概稱「答唔到」。就事主稱登上副駕,辯方質疑車匙在軚盤右方,事主需跨身拔匙。
辯方又引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質疑事主的說法,事主哭稱「一定有發生㗎,因為我真係上咗架車」,續稱及後由同袍「救返落嚟」。案件周四續。
七旬漢涉於 2014 年起非禮及襲擊一對 8 及 10 歲孫女,包括掐頸、取刀威嚇勿告發,以及趁洗澡時撬開廁所門,揮拳襲擊右臂;直至 2022 年,孫女向社工告發。被告承認非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共 5 罪,周四(14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 7 個月。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一人曾告知父親,惟父指是爺爺「表示愛意的方式」,另父與親戚亦怪責孫女「連累」被告入獄;有親戚曾勸不要從法律程序追究。法官斥被告視兩孫女為「性玩具」,隨時玩弄,作為受託照顧人,明顯違反誠信。
官判刑後促請社署及房署,盡力協助兩事主,包括經濟援助及房屋安排等;又讚揚兩人作出正確的事,毋須感內疚,稱「她們是自己的英雌」(they are heroes in their own ways)。
患精神分裂的 38 歲男子,被指今年 11 月在北角揮拳打女途人臉部後,再手執國旗丟地踐踏,周三(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侮辱國旗」兩罪,判處 3 個月醫院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精神病,早前涉另一宗傷人案後,已盡量避免到人多之地,惟案發時其居所周邊有地盤打樁,受噪音、精神病影響,「喺屋企又唔係,出街又唔係」。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侮辱國旗縱是初犯,亦須即時入獄,襲擊他人亦屬嚴重罪行,尤其本案被告與事主毫不相識,無故在街揮拳致對方受傷。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案發前沒赴精神科覆診或致病情加劇,加上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行為較怪異,平衡公眾安全及被告權益後,接納精神科報告建議判處醫院令。被告聞言數度稱「唔好意思」。
今年 2 月,赤柱監獄發生在囚者打鬥事件,5 名男子涉嫌襲擊 1 名男子被捕,控以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一(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據悉,事件涉及事主欠下賭債。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屈麗雯應控方要求,將本案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待為被告索取醫療報告,5 名被告期間還押。
今年 10 月,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余偉良在牛頭角被一名 40 歲無業男子揮拳襲擊,其後送院治理。該名男子周五(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 3 個月醫院令。
庭上指,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醫院令。案情指,兩人互不相識,當余於行人路跑經被告,被告突以右手打向其左臉,使其太陽眼鏡破裂,余的臉受傷。控方指,余要求被告賠償「一副爛咗嘅太陽眼鏡」、值 950 元,辯方指被告將於出院後籌錢賠償,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
48 歲男警被指 2023 年 1 月休班時,在小西灣巴士總站員工休息室內襲擊城巴司機,他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周四(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指,被告臉部擦損的傷勢,不可能只因事主雙臂擋拳造成,事主亦承認有自衛還手及與被告肢體碰撞,認為事主所述,遭警員施壓的說法無中生有,未有如實交代案發經過,故拒納其證供。裁判官指,被告稱被事主單方面襲擊,但事主亦有多處擦傷,認為被告說法難以置信,拒絕接納有關錄影會面證供。
裁判官又提及,被告將事主強行拉入休息室,行為惹人懷疑,或構成普通襲擊,但此非本案的檢控基礎,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警方回覆指,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
48 歲男警被指 2023 年 1 月休班時,在小西灣巴士總站員工休息室内襲擊城巴司機,他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四(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完成案情,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證人。官同日聽取結案陳詞後,押後 10 月 12 日裁決。
辯方陳詞稱,事主說法有數個版本,可信性成疑,另指案中有多個疑點,例如閉路電視片見被告動作沒「發酒癲」,只是發呆站立,又質疑若被告如事主稱左右勾拳打他,「傷勢真係咁簡單?佢又真係用手擋到?」辯方認為,證供不足以將被告定罪,而事主的傷勢不一定由被告毆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