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山景邨一名男子被指在家中點燃木炭後離開,妻子及 3 名女兒吸入濃煙感到不適,送院治理。該名男子被控 4 項謀殺罪(法律 101 文章),案件於周五(12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提出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裁判官將案押後至 10 月 4 日再訊,期間被告不准保釋,繼續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患產後抑鬱的 32 歲女子,上周六( 6 月 29 日)被指在將軍澳日出康城寓所內,割傷丈夫頸部,隨後致電家翁,表示自己殺害丈夫及會自殺。30 歲丈夫送院後不治。女子被控一項謀殺罪,案件周二(2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 8 月 29 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指被告有自殺傾向,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下令懲教署對被告施以特別看管。
2018 年,一名女保鑣在鰂魚涌公園向其 4 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她不服定罪上訴,早前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出上訴許可,爭議法例規定神志失常辯護理由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是損害「無罪推定」權利。
終審法院 5 名法官早前開庭審理案件,周三(12 日)頒下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她聞判神色平靜,與律師短暫交談後由懲教人員押返囚室。
判詞指,法例規定只有在控方已證明謀殺的表面證供,辯方才需舉證以神志失常作辯護理由,而有關免責辯護非控罪元素,而是求情因素,故被告用作辯護時,已不再被推定為無罪。判詞又指,被告是否神志失常屬個人事宜,要求辯方舉證,是為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責任,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平衡。
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涉於 2018 年與妻子發生口角後,用電線勒死對方,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張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 3 名法官周五(2 日)裁定張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由另一名法官審理。
上訴方主要爭議,原審法官就「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引導陪審團時指毋須考慮辯方心理專家的證供,是引導出錯。律政司一方則指出,辯方在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提出反對,又指原審就證人的證供作出清晰解釋及指引,認為不會令陪審團感混淆。
3 名法官將於 2 個月內頒下判詞解釋理由。身穿西裝的張祺忠聽取結果後表現平靜,他須繼續還押。上訴方另保留訟費申請,與訟雙方再以書面形式處理。
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於 2015 年謀殺妻女一案,許不認罪,案件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提訊。暫委法官祁彥輝將案件暫定於 11 月 4 日開審,審期預計 30 天。許續還押候審。 被告由大律師 Andrew J. Raffell, LLM 代表。被告許金山(55 歲),案發時在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任副教授。他被控兩項謀殺罪,指他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謀殺妻子黃秀芬及次女許儷玲。 HCCC389/2023
28 歲女模特兒、譚仔米線創辦人的媳婦蔡天鳳,2023 年 2 月在大埔龍尾村,被揭發疑遭殺害碎屍。死者前夫、前家翁、前大伯被控一項謀殺罪,後再被加控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周一(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5 日作第二次提訊日,以繼續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基於「87A」條的報道限制,傳媒不可報道聆訊大部分內容。3 人續還押。
2020 年 9 月將軍澳港鐵站斬人命案,一名解款員在站內櫃員機工作時,突被前同事現身用利刀斬傷,送院不治。該男子經審訊後,由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法律 101 文章)及襲擊罪成,周三(24 日)在高院被判囚終身。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辯方曾以神志失常為由拒辯,但陪審團的裁決,已反映他們不接納此說法。對於辯方求情信提及的求情理由,例如被告從沒傷人之意、一時衝動、個別或不幸事件,官皆拒納,指因被告事發前兩日特意買刀,而死者刀傷更深達 10.6 厘米,最終按例判處終身監禁。
官覆述案情時,提及死者和被告關係曾經良好,當日被告刀插死者時,說了句「仆街」,但死者卻喚被告名字,亦成為他生前的最後一句話。
2020 年 9 月將軍澳港鐵站斬人命案,一名解款員在站內櫃員機工作時,突被前同事現身用利刀斬傷,送院不治。該男子其後被起訴謀殺及襲擊罪,周一(8 日)在高院否認控罪,但承認誤殺,惟不被控方接納,隨即受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在案發前兩日曾找上死者,隔窗指罵對方,同日到家品店買刀。案發日則戴上鴨舌帽、口罩等,徘徊不同港鐵站,至將軍澳站找到死者,即從背包取刀刺向死者,同場者擬制止被告時亦受襲。案件周二續。
香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於 2018 年與妻子發生口角後,涉用電線勒死對方,由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張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周四(4 日)在高院上訴庭審理。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不適,未有出庭。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2 日再審理,又透露已是第二次押後,提醒上訴方屆時不會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