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 日)因應港府提請要求,首次就《港區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亦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後,人大第 6 次釋法。 人大常委會指明,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見另稿)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見另稿) 人大常委會過去 5 次釋法均針對《基本法》,其中 2 次涉及普選問題及立法會宣誓風波,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另外 2 次由行政長官提請,1 次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 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終審法院於 1999 年年初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和第 24 條第 2 款第 (3) 項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則沒有,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 年):有關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條和附件二第 3 條、即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 是次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步曲」,即 (1)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2) 特首同意、(3) … Read more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國安法》。(見另稿)是次釋法主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司法機構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於釋法內容公布後發新聞稿,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梁君彥則指,人大常委就《國安法》的解釋,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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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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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外國代理人定義過闊 官押明年3.4裁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外國代理人定義過闊 官押明年3.4裁決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五(22 日)踏入第 13 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明年 3 月 4 日裁決。

控方呈上書面陳詞,沒有在庭上補充。辯方陳詞則質疑「外國代理人」定義過闊、發出通知書涉越權。其中親自作供的鄒幸彤重申,支聯會是由香港人運作的獨立組織,從沒為外國組織利益行事,認為警方誤判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被告反要為警方的誤判付出代價。

鄒又指,對控方書面陳詞稱向支聯會發通知書無礙人權感驚訝。她指早前作供已指出警方此舉,對公民社會會引起寒蟬效應,又指支聯會若可構成威脅,受威脅的會是壟斷權力及操控真相的人(if the Alliance is a threat to anything, it was a threat to monopolization of power and manupulation of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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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御狀|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遭拒 須向黎支付兩案訟費共85.5萬元

黎智英聘英御狀|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遭拒 須向黎支付兩案訟費共 85.5 萬元
還押兩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原訂 12 月 1 日開審。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向上訴庭提上訴被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樣遭拒,須支付訟費。

上訴庭周三(21 日)就訟費命令頒下判詞,接納律政司一方所指,本案沒有特殊情況,證明黎智英需聘請 4 名律師處理上訴和終院許可申請,因此只允許批出兩名大律師的訟費,即律政司須向黎一方支付共 85.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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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涉串謀恐怖活動案 15歲男生高院申保釋被拒 6被告明年3月答辯

光城者涉串謀恐怖活動案 15歲男生高院申保釋被拒 6被告明年3月答辯
組織「光城者」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7 名 15 至 24 歲的男女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還押至今超過一年。

一名被起訴時 15 歲的男生周五(16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詞後駁回其申請,男生繼續還押。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男生與本案另外 5 名被告,將於 202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答辯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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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通知書屬「不可能任務」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通知書屬「不可能任務」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四(15 日)踏入第 12 日審訊。辯方完結案情,控辯押後至下周四( 22 日)結案陳詞。親自作供的鄒幸彤,指國安處向支聯會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屬「不可能的任務」,「即係要我哋做埋國安嗰份工作」,又指支聯會使命是「監察公權力」,「我哋拒絕去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互相信任,同散播社會恐懼嘅幫兇」。

控方盤問鄒幸彤期間,數次問及她是否同意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鄒質疑,相關理據「 99.99% 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去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

控方另質疑,鄒不同意支聯會與被隱去身分的「人物 1」有緊密聯繫,卻不曾提出人物 1 到底是誰,遭《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打斷指,當時是控方「強烈反對」鄒問及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內容,故鄒不可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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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高院押後至2023年9月開審 辯方指Tim Owen需處理另案

黎智英國安案|高院押後至2023年9月開審 黎由2020年底起還押 屆時失自由將逾2年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參與國安案律師資格。案件原訂於 12 月 1 日開審,控方因應釋法,把案件押後至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再訊,另因本案涉及已定罪、正被還押的證人,希望盡早開審。辯方認為,控方早前似乎相當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接納特首釋法的請求,而黎欲聘用的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因被入境處拒絕在本案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早前已離港,指因應 Tim Owen 的檔期,希望把案件押後至明年 10 月開審。

法官杜麗冰最終宣布將案押後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至 11 月 21 日開審,預計審 40 日,並於 5 月 30 日進行案件管理。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則於 5 月 2 日及 3 日處理。今年 12 月的審期擱置。黎智英繼續還押,他於 2020 年 12 月被捕,至今已還押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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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反駁控方指警索資料不符權限 反問如何證沒「帳面見不到的數」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反駁控方指警索資料不符權限 反問如何證沒「帳面見不到的數」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六(10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主控張卓勤繼續盤問鄒幸彤。

張問及為何不按通知書規定向警方交資料。鄒指警方索取的資料,涉及 1989 年至被解散前的員工個人資料、與其他組織活動的資料等,範圍非常廣闊,要求並不合理,支聯會難以提供,又指形同「叫我哋幫國安去做埋呢個起底工作」。

至於警方要求索「數簿」以證支聯會沒「帳面見不到的數」,鄒質疑「點解假設我哋會有帳面上無嘅數呢?呢個假設邊度嚟㗎?」控方追問,若警方不取資料,又怎知沒有。鄒反問,「點樣反證一個唔存在嘅情況?」。案件下周四(15 日)續審,鄒將繼續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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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倡「港獨」 武館教練及女助手擬認煽動顛覆、無牌管槍械 明年 2 月答辯

被指倡「港獨」 武館教練及女助手擬認煽動顛覆、無牌管槍械 明年 2 月答辯
尖沙嘴一間武館男教練,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海報,倡建「港獨武裝力量」,另與女助手管有開山刀等,分別被控《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無牌管有槍械」等罪,周二(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表示,兩名被告擬認罪,「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存檔法庭。

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提出分拆案件,指其不涉《國安法》罪行;控方反對指,兩人涉及的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法官王詩麗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拒絕分拆女被告的案件,兩人將於 2023 年 2 月 3 日答辯,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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