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盛東邨 66 歲男子遇房署職員突擊上門巡查,期間涉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稱「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經審訊後,周一(17 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押後至 8 月 31 日判刑,官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供稱職員態度囂張,事發時未曾持刀走出單位,官不接納,並指房署職員的證供堅定不移,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職員受驚的意圖。辯方望法庭索感化報告,官指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葵盛東邨 66 歲男子遇房署職員突擊上門巡查,期間涉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稱「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經審訊後,周一(17 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押後至 8 月 31 日判刑,官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供稱職員態度囂張,事發時未曾持刀走出單位,官不接納,並指房署職員的證供堅定不移,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職員受驚的意圖。辯方望法庭索感化報告,官指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
民航處電子工程師因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前年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要求退休。他司法覆核失敗後提上訴,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未仔細及恰當地審視其理據等,周一(17 日)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指案件不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法律議題,工程師亦缺乏理據,判他須付政府一方約 3.4 萬元訟費。
2025 年 12 月,兩輛私家車在跑馬地摩利臣山道相撞,一名七旬女乘客報稱不適並自行求醫,留院一周後不治。駕駛另一車輛的 31 歲男警在半年後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一(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改控一項「危險駕駛」罪;辯方則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14 日,以待索取控方檢控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雙方申請均獲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即現金 1 萬元、不得離港。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男警沒有被停職。
沙田警區前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前督察汪浩毅隱瞞陳的警司身分,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6 年半及 5 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周一(17 日)駁回所有申請。
上訴方指,代理可能是在陳不知情下造假。不過上訴庭拒絕接納此說法,指陳更改收款戶口以隱瞞真實月薪,汪以「薪金」方式支付花紅以營造陳獲固定收入,認為本案是精心策劃。
39 歲證監會法規執行部時任經理涉 2020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間,12 度使用證監會的內部資訊系統,查閱 10 名人士及商業機構的資料。她被廉署起訴,案件周一(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9 月 28 日再訊,以候索取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5 萬元、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個月到警署報到兩次。
45 歲患抑鬱男子因生意經營困難欠債,擔心妻子與 3 名女兒被財務公司騷擾,2024 年將安眠藥混入晚餐後燒炭自盡,期間不忍目睹妻女陪死而澆熄木炭,妻女最終獲救。被告承認 4 項企圖謀殺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 5 年 4 個月。
法官游德康判刑後,向被告女兒表示,被告是一個好人,寄語大家互相支持。官又寄語被告不要放棄,指他有 4 個「強力後盾」,「我明白做男人唔容易,做爸爸唔容易,你唔係最強者,佢哋都好強」。
50 歲機電署機械督察涉隱瞞「財仔」債務,詐騙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向他批出 3 筆合共 84 萬元貸款。他被控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指關於被告失眠及背痛問題,與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相關。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批准,惟稱「瞓唔到覺唔適合答辯,咁個個都唔適合答辯」,將案押後至 10 月中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八旬翁涉 2026 年 7 月,在跑馬地天主教聖彌額爾墳場,損壞墳墓後方的土地,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一(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再訊,以後索取控方文件,另批准被告以現金 2,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五旬的士司機被控今年 6 月 5 日在牛頭角吸食氯胺酮並駕車,他早前承認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個月,停牌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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