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歲男子涉於今年 3 月,在柴灣一輛小巴上露械及自瀆,他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周三(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缺席聆訊,裁判官高偉雄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4 歲男子涉於今年 3 月,在柴灣一輛小巴上露械及自瀆,他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周三(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缺席聆訊,裁判官高偉雄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編按:首宗串謀勾結外力案上月判刑,黎智英被判囚 20 年,其餘 8 名認罪的前《蘋果》高層、重光團隊成員,被判囚 6 年 3 月至 10 年。隨着上訴期限屆滿,黎一方確認不上訴,馮偉光、林文宗則提刑期上訴。在欺詐案中任特赦證人的周達權,亦正式獲撤控。
由 2020 年 12 月首提堂起計,歷時逾 5 年的案件正式落幕。負責此案的兩名記者,回顧聽審的心路歷程。
執筆之際,相距判刑日已逾一個月。前一陣子忙於整理判詞、計算被告預料獲釋日期、跟進上訴情況,當一切塵埃落定,才有時間沉澱,回顧這趟歷時兩年多的聽審旅程。
開審、裁決、判刑,我們如臨大敵,公司幾乎總動員來到西九龍法院;證人、被告作供,我們互相補位,抄寫、翻譯、消化,一篇篇實時稿、完整稿是這樣產出——
這篇手記,不是單純的「法庭新聞怎麼做」。
庭內被告、家屬、前員工的神情,還在腦內浮現;記得法院對面的綠置居麗玥苑,在案件提堂時,不過是一片剛動工的地盤,判刑後抬頭一望,幾幢樓宇已平頂,蓋上綠色棚網。
這篇手記,是兩個記者在法院內外的記憶碎片。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遭前助手入稟勞審追討欠薪,潘敗訴後在 Facebook 及 YouTube 披露部分聆訊謄本,並形容審裁官屬「最底層」。他承認刑事及民事藐視法庭,周四(2 日)在高院被判囚一個月,並須支付律政司一方逾 26 萬元訟費。
潘一方判刑後指將上訴,申請暫緩執行,惟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指潘的代表大狀尚未準備好提出申請,潘須即時服刑。潘一方其後再申請暫緩執行,法庭下午再開庭,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潘以現金 5 萬元保釋。
官判刑時指,潘蓄意藐視法庭,在勞審案件期間發表言論,意圖影響上訴程序,干預司法公正;亦不認同潘出於衝動犯事,而潘作為公眾人士利用公開社交平台犯案,性質嚴重,惟考慮潘之後發聲明致歉,酌情減刑。
法律101| 甚麼是「藐視法庭」?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四(2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並押後至 5 月 11 日續審。施擬出庭作供。
辯方昨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以 WhatsApp 聯絡調查警員,稱找到新證據及希望修訂證供。另一調查警員周四供稱,男友表示沒與事主討論案情,亦沒違法庭命令,而他與事主均拒交出手機訊息紀錄;同意因沒紀錄,無法肯定兩人沒透過手機訊息討論案情。
Day10|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法庭命令
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三(4 月 1 日)踏入第七日,圍繞物管公司置邦被承建商宏業要求派人協助消防水缸放水一事提問。置邦電工羅國瑞指,知道須持牌才可處理消防缸,與同事收到工作單後,曾向文員駱倩盈查問,對方着他照辦,故他繼續執行指示,「因為張單出咗,驚有處分」。他確認工程期間關掉 8 座消防總掣,不知會影響警鐘,「如果知道梗係唔會熄」。
羅的上司、工程主任林文欣則指,不知道兩名工人被派往協助處理消防缸,被主席陸啟康質疑,「咁你做乜嘢㗎?」林指,「但佢哋個流程係咁樣囉,真係好 kam 先會畀我做」,「唔係好似你覺得我好似一個廢物咁」,並強調兩名工人接單時他不在職,否則「我唔畀佢咁做」。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1 日)踏入第 10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批准辯方的部分申請,重啟對事主的盤問。
辯方庭上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聯絡調查警員,稱「我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而事主的男友亦曾聯絡警員,提及事主有新證據及能否修訂證供。辯方質疑,事主違反相關法庭命令。
事主確認曾翻看資料,但稱「冇聽過」不能這樣做,她亦否認曾與人討論案情,並在法官提醒權利後,拒絕回答部分提問。警員則供稱,不確定事主曾與男友討論案件。審訊周四續。
49 歲九巴車長 2023 年被發現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受傷倒地,搶救不治。九巴否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傳票控罪受審,周三(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天台巴士「擠擁停泊」,車長及排車員需要穿插,增加風險,並提出 4 項建議,例如在天台加設訊號員、預留更多行車通道等,惟官以不合理切實可行等原因,逐一反駁專家建議。事主妻子接受傳媒訪問指,對裁決感到失望,批評九巴「不負責任」。
孕婦在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連胎兒不治。 61 歲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周二(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2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並非一時錯判,而是為便利自己持續駕駛失誤,包括在左一線行駛,很遲才從左二線轉右,右轉時亦沒有打右指揮燈。而案發時被告可有 3 秒時間處理盲點,但他亦沒有及時處理。